• 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25-00050
  • 备注/文号: 沙政办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8-23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沙政办规〔2025〕2号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时间:2025-09-09 1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沙县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和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非法开采砂石行为发生。根据《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2023〕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处置范围

  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除本项目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外,仍有剩余的砂石。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河道清淤等工程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

  (二)经批准的涉及场地平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三)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三合一”方案中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

  二、处置主体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有偿处置工作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开采产出除自用外剩余砂石的有偿处置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特殊情况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指定区国有企业负责。上述处置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

  三、处置程序

  (一)组织现场踏勘。由处置单位提出申请,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剩余砂石的存储情况,并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二)确定砂石量及价值。处置单位在处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存量进行测算及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所需经费在砂石处置收益中列支。

  (三)确定出让起始价。由处置单位按照评估价和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原则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并报送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该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价值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

  2.明确砂石处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平面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复垦复绿等条件要求。

  3.砂石采挖施工的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相关要求。尤其是在处置前应依法编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严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4.处置时间期限根据矿产品存量和开采难易情况,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按合同约定的动工之日起算)。

  5.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6.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五)组织实施出让。严格执行竞争性出让制度,原则上由处置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处置,不得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制附加条件。

  (六)签订合同。择优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处置收入由处置单位根据区自然资源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缴财政金库。

  四、处置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

  (二)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矿区内剩余砂石资源。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管理。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四)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资源。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非法出售和倒卖砂石资源。

  五、收益分配

  为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保障监管及处置工作经费,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区财政后,由财政从净收益中按比例提取部分收益作为属地乡镇(街道)相应工作经费补助:(1)出让净收益≤100万元时,提取净收益总额的50%作为补助;(2)出让净收益>100万元时,100万元以内的部分提取50万元,超过100万元部分提取40%作为补助。其他处置单位的补助参照乡镇(街道)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做好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强化责任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登记辖区内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资源,督促项目业主限期移交,制定处置方案;加大对辖区巡查监管力度,发现和制止在项目红线范围外违法开采、未经公开有偿处置违法买卖砂石行为,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协助竞得人办理相关手续,负责监督落实竞得人后期复垦复绿责任。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非砂石类矿山产生的采矿剩余砂石料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处置单位履行后期复垦复绿义务;协同配合区城管局,依法查处违法采矿和销售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工作经费和收益分成的拨付。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收购砂石、非法占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

  区水利局: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砂石开采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审查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及尾矿废石处置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指导督促按照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剩余砂石的处置范围是否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区应急局:根据区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剩余砂石处置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林业局:负责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占用林地资源的监督,查处砂石处置过程中涉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和涉及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监管。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登记,做好项目交易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砂石处置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违法处罚

  未按照规定经公开有偿化处置,擅自将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以外剩余砂石进行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八、复垦复绿

  为保障砂石处置及后期复垦复绿有序衔接,按时完成复垦义务,原则上由竞得人履行复垦复绿义务,公开出让方案中需明确复垦复绿责任人、复垦复绿费用和处置时间节点,以及未按时完成砂石处置、复垦复绿的违约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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