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25-00061
- 备注/文号: 沙政规〔2025〕5号
- 发布机构: 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大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免除我区城乡户籍居民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㈠具有沙县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化的遗体。
㈡沙县区境内公安机关允许火化(开具死亡证明)的无名遗体。
二、免除项目及标准
㈠免除发改部门核定的4项基本殡葬服务费1640元/具:
1.遗体火化费440元/具(含火化、火化证、装灰等);
2.遗体接运费760元/具(含汽车接运、接抬尸、材料等);
3.遗体存放费5元/小时(遗体在馆内冷藏存放72小时内,自选项目);
4.骨灰寄存费80元(一年内,自选);
㈡城乡困难群众(含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基础上,再给予免除一个价值200元以内(含)的骨灰盒费用(自选)。
㈢异地火化的,按照我区免除费用标准到沙县区殡葬服务中心结算,超出的费用不予以补助,低于免除标准的按实结算。
三、办理程序
㈠丧属或丧事承办人申请。逝者亲属或丧属承办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沙县区殡葬服务中心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死亡证明,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原件。
2.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沙县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原件。
5.城乡困难群众(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自选200元及以下的骨灰盒费用的,由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核实后,沙县区殡葬服务中心予以免除。
6.异地火化的,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火化地火化证明书及火化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㈡区殡葬服务中心核对并免除。区殡葬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认真复核火化对象与《沙县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的一致性以及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是否审核盖章,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办理火化手续时直接给予免除相关费用。如无法现场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先缴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上述证明材料齐全后再办理减免及退费手续。
四、经费保障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区财政局要将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免费对象数量的增减和发改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区殡葬服务中心应按时填写《沙县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并附《免除人员花名册》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应及时核拨费用,按季结算,于次月的15日前拨入区殡葬服务中心账户。
五、监督管理
㈠区民政局负责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审核管理,同区财政局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费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㈡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或在《殡葬管理条例》所禁止建坟的区域内建造坟墓安葬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免除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有效期10年。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并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同时,《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沙政〔2015〕14号)予以废止。
附件:沙县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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