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2-10-2008-0000
  • 备注/文号: 沙劳社〔2008〕40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08-06-24
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扶持劳务派遣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沙劳社〔2008〕40号
时间:2008-06-24 11:28

   

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扶持劳务派遣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劳务派遣是就业和就业服务方式的创新,是提高就业组织化程度的有效载体。20038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就提出:“我们要积极发展劳务派遣和其他类型的就业服务组织,指导分散单个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组织依托和帮助”;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工作,把发展劳务派遣摆在劳动保障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的精神,促进我县劳务派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经研究,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对象:在沙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  

二、扶持条件:经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且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服从业务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  

三、扶持政策:  

1、工伤保险扶持政策: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率统一按0.5%执行(三类行业除外),第一年无发生工伤事故的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发生工伤事故的从第二年起按被派遣行业的费率标准规定执行。  

2、职业介绍补贴扶持政策:开展劳动政策咨询、提供就业信息、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就业服务,手续齐全并经县劳动保障局验收和县财政局同意的,可凭职业介绍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业介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沙劳〔200453号文件执行。同时参照《关于加强劳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沙委〔200625号文件执行。  

3、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手续齐全并经县劳动保障局验收和县财政局同意的,可凭培训花名册、培训课程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沙劳〔200794号文件执行。  

本扶持政策暂定三年,自20087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为2011630日止。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