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1-1000-2011-00180
- 备注/文号: 沙政办〔2011〕31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5-04
沙政办〔2011〕31号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沙县2011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和县人保财险公司联合制定的《沙县2011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2011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实施方案
县农业局 县财政局 县人保财险公司
(2011年5月)
水稻种植(制种)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稳定粮食生产,化解农户自然灾害风险的一项强农惠农政策。《福建省2011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推行,并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实事办好,努力完成省政府提出的全省参保率80%的目标,扎实推进我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关于做好2011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1〕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
水稻是我县粮食种植的主导品种,沙县作为水稻种植(制种)保险试点,是省政府对我县“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起来,把水稻种植保险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把实事办好。县政府将视各乡(镇、街道)的工作成效,对水稻保险工作经费给予统筹安排。
二、认真组织
为推进我县水稻保险工作的开展,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经研究决定,成立县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水稻保险工作的协调,宣传发动,组织落实,承保理赔工作。
㈠县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邓兆盛(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蔡岩松(县农业局局长)
钟旗胜(县财政局局长)
梁友明(人保财险公司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㈡县水稻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
主 任:罗维秋(县农业局副局长)
副主任:杨水泉(县财政局副局长)
郭振海(县农技站站长)
牛鹤翎(人保财险公司经理助理)
成 员:吴建清(人保财险公司营业部经理)
各乡(镇、街道)农技站站长
各乡(镇、街道)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配合落实水稻保险调查、登记、承保等具体工作,并于
三、密切协作
为确保工作落实,现就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㈠县农业局:配合做好水稻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向县水稻保险领导小组提交水稻播种面积,并配合做好出险水稻的查勘、鉴定工作;为出险户出具损失鉴定报告;及时提供水稻灾害预报;配合做好水稻保险总结工作。
㈡县财政局:积极筹措县级财政补贴部分水稻保费,及时将保费转入人保公司帐户;加强与农业、保险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将上级指示传达到相关部门。
㈢县人保财险公司:积极做好水稻保险宣传发动工作,扩大承保面;核实各乡(镇、街道)水稻播种面积,办理参保手续,收取农户自身负担部分保费;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及时为出险农户办理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做好农业保险总结工作。
㈣各乡(镇、街道)、村委会: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动员工作,向农户发放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材料,向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辖区早稻、中稻、晚稻和制种播种面积,安排好农户投保登记和保费收取工作;各建制村要积极宣传水稻保险政策,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投保农户的保费收取,若农户愿意从有关补贴款中代扣,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本人签字同意,提交会议记录、投保清单和应扣保费汇总表供财政部门扣款,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协议签署工作。
四、加强宣传
水稻种植保险是新生事物,是惠农政策的新举措,县人保财险公司和农业部门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积极引导。一是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媒体简要介绍水稻保险政策;二是在乡(镇、街道)、村委会所在地和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张贴宣传单,在集镇所在地和主要公路沿线刷写农业保险标语,做到家喻户晓;三是把宣传和投保结合起来,印发《致水稻种植户的一封信》,力争每家农户人手一份;四是各乡(镇、街道)干部、农技员、村保险员要积极宣传水稻保险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引导农民提高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参加水稻保险,把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办实。
五、实施步骤
㈠宣传动员阶段(5月上中旬):由各协作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宣传,使水稻种植保险有关政策、内容、投保方法做到家喻户晓。
㈡登记造册阶段(
㈢承保工作阶段(
六、保险责任、保费和缴费方式
㈠保险标的:2011年全县范围内种植的水稻(含制种)。
投保人:各乡(镇、街道)村委会。
被保险人:水稻种植(制种)户。
㈡保险项目:水稻按种植面积每亩300元,保险费率为4%,即300元×4%=每亩保险费12元;水稻制种按种植面积每亩600元,保险费率为4%,即600元×4%=每亩保险费24元。在水稻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滑坡、泥石流、病虫害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5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㈢赔偿处理:
1.因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造成水稻灭失、死亡70%(含)以上损失的,按下式计算赔款:赔款=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生长期赔偿比例。生长期赔偿比例:返青期60%、分蘖期80%、孕穗抽穗期100%。
2.因自然灾害或病虫害造成水稻损失率50%(含)以上、70%以下的,按保险金额的80%赔款,即每亩赔款240元。损失率=每亩损失的植株数量/每亩种植的植株数量。
3.如果种植户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大于投保水稻面积,按投保水稻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比例进行赔付。
㈣保费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农户承担20%。
㈤缴费方式: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原则,为方便农民投保,采取以村为单位统一进行投保。由农民自付的保费部分:各行政村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投保农户的保费收取;若农户愿意从有关粮种补贴款中代扣,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本人签字同意,并提交会议记录、投保清单和应扣保费,经乡(镇、街道)、县农业局、县人保财险公司确认后提交供县财政部门扣款。对不愿意投保,不交付保险费的农户,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县农业局与人保财险公司互相配合做好参保数量的核实工作。
七、查勘理赔
为使投保后出险的种植户得到及时、准确的保险赔款,特成立由县人保财险公司营业部经理和县农业局相关高师、农艺师若干名等组成的水稻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小组。出险时,农业部门与人保财险互相配合,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的数量等情况做出相关的技术鉴定、测算,为下一步理赔打好基础。
八、理赔处理
㈠理赔程序:农户投保的水稻发生保险责任的灾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农技站报告。损失面积在10亩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农技站集中报案,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人保财险公司;损失面积在10亩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农技站集中报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县人保财险公司,由水稻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小组在现场勘察,核定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㈡提供材料:投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卡通”存折重印件、损失清单和村委会、农技部门证明。
㈢理赔时限:人保财险公司应本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及时理赔。小灾(10亩以内)在一个月内理赔完毕,大灾(10亩以上)在两个月内理赔完毕。
㈣赔款支付:所有赔款通过粮食直补政策建立的“一卡通”或“存折”支付保险赔款。
九、相关事项
年度工作结束后,县人保财险公司应及时将保险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困难向县政府汇报,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切实把水稻种植保险做好做实。
附件:1. XX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范本)
2. XX村水稻个人应扣保费清单
3.2011年水稻种植保险方案(范本一)
4. 2011年水稻种植保险方案(范本二)
5.致水稻种植户的一封信
附件1
XX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范本)
为帮助广大农户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发挥水稻保险在粮食生产中防灾减灾的作用,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我村村委会召开了关于水稻保险工作的村民代表大会,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决议如下:
一、本行政村内全体村民同意参加水稻保险;
二、全体村民同意水稻保险农民自付的保费部分(2.4元/亩),由政府相关部门从粮种补贴中抵扣。
村民代表签字:
XX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2
XX村水稻个人应扣保费清单
|
序号 |
户主姓名 |
面积(亩) |
个人缴费 金额(元) |
签字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11 |
|
|
|
|
|
12 |
|
|
|
|
|
13 |
|
|
|
|
|
14 |
|
|
|
|
|
15 |
|
|
|
|
|
16 |
|
|
|
|
|
17 |
|
|
|
|
|
18 |
|
|
|
|
|
19 |
|
|
|
|
|
合计 |
|
|
|
|
村委会(签章):
附件3
2011年水稻种植保险协议(范本一)
甲方:××乡(镇)××村委会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1〕36号)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水稻保险试点协议:
一、保险标的:2011年本××乡(镇)××村范围内种植的水稻。甲方为投保人,水稻种植户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在水稻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滑坡、泥石流、病虫害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时,乙方按照本保险的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三、保险数量:投保水稻的种植面积共计××亩,详见本协议附表(2011年度 ××乡(镇)××村投保水稻清单)。
四、保险金额:按播种面积,每亩300元,总保险金额××××元。
五、保险费率:4%。按播种面积,每亩保险费12元。
六、总保险费:×××元
总保险费中政府补贴80%,即每亩9.6元,合计补贴保险费×××元。
总保险费中水稻种植户承担20%,即每亩2.4元,合计××元。
七、投保和缴费方式
由甲方按照本协议保险收费标准,统一向各村收取水稻种植户应承担的保险费,一次性向乙方缴纳。
各村参保种植户应将所有水稻种植面积全部投保。
乙方收到甲方保费和投保水稻清单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和保险单。
八、赔偿标准
㈠因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造成水稻灭失、死亡70%(含)以上损失的,按下式计算赔款:
赔款=亩保额×损失面积×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长期赔偿比例:返青期60%,分蘖期80%,孕穗抽穗期100%
㈡因自然灾害或病虫害造成水稻损失率50%(含)以上、70%以下的,按保险金额的80%赔款,即每亩赔款240元。
损失率=每亩损失的植株数量/每亩种植的植株数量
㈢如果种植户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大于投保水稻面积,按投保水稻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比例赔付。
九、赔偿方式
㈠乙方接到出险报案后,会同甲方和县农业局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乙方在损失确定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甲方账户。
㈡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理赔工作,收到保险赔款后,及时做好保险赔款的公示和发放工作。
十、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乡(镇)××村委会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支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附件4
2011年水稻种植保险协议(范本二)
甲方:××(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1〕36号)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水稻种植地点: ××乡××村××
二、保险责任:在水稻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滑坡、泥石流、病虫害造成甲方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时,乙方按照本保险的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按播种面积,每亩300元。
四、保险费率:4%。按播种面积,每亩保险费12元。
五、保险数量:投保水稻的种植面积共计××亩,详见本协议附表(2011年水稻投保清单)。
六、保险费:
保险费=水稻播种面积×每亩保险费
保险费:×××元
保险费中各级财政补贴80%,合计补贴保险费×××元。
保险费中甲方承担20%,即每亩2.4元,合计×××元。
七、投保和缴费方式
甲方按照本协议保险收费标准,将应承担的保险费一次性向乙方缴纳。
甲方应将所有水稻种植面积全部投保。
乙方收到甲方保费和投保水稻清单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和保险单。
八、赔偿标准
㈠因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造成水稻灭失、死亡70%(含)以上损失的,按下式计算赔款:
赔款=亩保额×损失面积×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长期赔偿比例:返青期60%,分蘖期80%,孕穗抽穗期100%
㈡因自然灾害或病虫害造成水稻损失率50%(含)以上、70%以下的,按保险金额的80%赔款,即每亩赔款240元。
损失率=每亩损失的植株数量/每亩种植的植株数量
㈢如果种植户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大于投保水稻面积,按投保水稻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比例赔付。
九、赔偿方式
乙方接到出险报案后,会同乡镇政府和农业局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乙方在损失确定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甲方账户。
十、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支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附件5
致水稻种植户的一封信
尊敬的农民朋友:
您好!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三农”,提出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开办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投保水稻种植保险,可以得到政府的保险费补贴,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即可得到保险赔偿,以减少您的生产成本损失。现将水稻种植保险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投保手续:您只要将自家田间的水稻全部投保。您本人应交的保险费,可从政府给您的有关补贴中直接扣减。
二、保险金额:按水稻播种面积,每季每亩保险金额300元。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赔偿您的水稻损失的最高限额。
三、保费补贴:每亩保险费共12元,其中政府补贴9.6元,您自交2.4元。
四、保险责任:在水稻移栽后至成熟期间,因寒冷、干旱、暴雨、洪水、大风、冰雹、滑坡、泥石流、病虫害,造成您的水稻灭失、死亡、绝收或减产50%以上,保险公司按照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五、赔偿标准:
㈠水稻生长期间,水稻因灾灭失、死亡,按以下方式赔偿: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生长期赔偿比例×实际受灾面积
生长期赔偿比例:返青期60%,分孽期80%,孕穗抽穗期100%。
㈡水稻成熟期,与周边未受灾的同类稻田(同品种、同生育期、同管理技术)比较,您的水稻因灾损失50%以上、70%以下,每亩赔偿240元;因灾损失70%以上,按绝收每亩赔偿300元。如果损失未超过50%,则不在赔偿之列。
六、出险报案:如果您家稻田投保后不幸发生上述的灾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乡镇农技站报告,由乡(镇、街道)农技站通知保险公司24小时服务电话告知,电话号码:95518,保险公司将为你提供快捷、周到的理赔服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