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1-1000-2011-00430
  • 备注/文号: 沙政办〔2011〕87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9-30
关于开展“造福工程”搬迁对象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沙政办〔2011〕87号
时间:2011-10-13 10:54

 

沙政办〔201187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造福工程”搬迁对象

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委〔201147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造福工程搬迁对象调查摸底工作,并落实2012年搬迁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摸底的对象是十二五期间可完成搬迁任务的三种类型农户:一是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解决五通问题难度大的偏僻自然村农民,重点是30户以下偏僻自然村的整村搬迁;二是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提供有资质单位证明)需要搬迁安置的农民;三是居住在危房或居无定所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享受低保及家庭年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残疾人。

二、调查内容

调查摸底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入户调查摸底表。对搬迁对象的姓名、家庭情况、住址、现住房状况、搬迁类别以及安置方式等,以户为单位进行统计。二是乡村统计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入户调查摸底表进行全面统计,包括三大类搬迁对象的姓名、数量、安置方式等,统计细化到村到户。三是县级汇总表。以县为单位,对乡村统计表进行汇总,分门别类确定各类搬迁对象、数量、安置方式以及整村搬迁个数,汇总细化到乡到村(调查摸底表详见附件)。

三、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完成调查摸底及统计汇总任务。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指导服务,提出各类别调查摸底的具体对象、标准和操作办法。县里将成立造福工程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各类别搬迁对象的调查摸底情况,组织人员到基层开展指导督促,具体指导本辖区搬迁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把调查摸底工作摆上近期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工作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安排专项经费,开展相关培训,抽调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要组织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六大员等进村入户,在充分掌握情况、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准确界定搬迁安置对象,并分类登记、列表造册、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一人一卡、不重不漏。

四、工作要求

㈠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标语、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以及广播、视频会议等形式,扩大群众对造福工程搬迁的知情权、知晓率,使造福工程搬迁工作有关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组织县、乡(镇、街道)干部进村入户,面对面向群众进行宣传,做好解释工作,把实施造福工程搬迁的意义、内容、对象、政策向群众讲深讲透。

㈡规范操作。在开展造福工程调查摸底工作中,要注意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综合利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各业务部门前期调研的成果,采用点面结合的方法,深入农户实地调查,详细了解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可靠。要按照入户摸底调查表内容,登记所有内容,确保农户信息在登记表中得到全面反映,防止出现缺项、漏项。要对入户摸底调查表登记认真核查,防止出现数据错误,内容错项。要按照填表说明进行规范登记,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电子档。要严格建立调查摸底对象电子档案并妥善保管,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结果,确保调查任务保质、保量、及时完成。

㈢严格甄别。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委〔201147号)要求,各地在确定2012年搬迁对象时,要始终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科学引导,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筛选搬迁对象,并于2012年底前完成搬迁任务。各乡(镇、街道)筛选上报的2012年搬迁对象必须是前期准备工作到位,并已落实建房用地、筹措好建房资金且能确保2012年完成搬迁的群众。

㈣上报要求。各乡(镇、街道)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村入户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三大类搬迁对象逐户登记造册和审核汇总后,于201111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委农办。上报的材料包括:一是十二五期间造福工程规划搬迁对象调查摸底表;二是福建省造福工程搬迁对象乡和村级汇总表(2012年度),整村搬迁自然村名单及户数、人数,拟新建集中安置区的地点名称、规模,建房用地落实情况说明;三是福建省造福工程搬迁对象乡和村级汇总表(2013~2015年)。县委农办要分门别类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并根据安置地和搬迁资金的落实情况,提出年度搬迁计划,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于20111120日前上报省、市农办。(联系人:黄世炳,联系电话:0598~5822252,邮箱:sxnb5822252@163.com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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