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0-1200-2020-00061
  • 备注/文号: 沙政〔2020〕75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7-07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河道(水库)清淤疏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政〔2020〕75号
来源:沙县政府办 时间:2020-07-10 16:5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河道(水库)清淤疏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河道(水库)清淤疏浚管理办法

   

  为恢复河道、水库正常功能,切实加强全县河道、水库清淤疏浚管理工作,确保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三明市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明水河湖〔201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清用分离、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程序规范化、作业专业化、措施环保化、利用科学化”的工作要求有序开展。清淤疏浚按“一事一定”原则办理,不得以清淤疏浚的名义在河道内进行非法采砂、洗砂,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等,且兼顾水生态环境功能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

  二、分类管理

  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水库大坝分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库管理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㈠二、三级河道以及中型水库(沙溪主河道城区段、高砂段、青州段):需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批准实施,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备案。

  ㈡四、五级河道(东溪、豆士溪、南溪、马铺溪、澄江楼溪等支流):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计划,由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并批准实施,同时抄送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综合执法局。清淤疏浚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实施主体向社会进行公告(中型水库的由县水利局负责公告)。

  三、实施时间

  以非主汛期为主(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各清淤疏浚项目施工期限应根据方量进行明确,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主汛期严禁实施清淤疏浚,确需应急清淤的,除正常程序外,需编制防汛度汛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批实施。

  四、工作流程

  ㈠申报计划。实施主体应根据辖区内当年河道、水库淤积情况,按照“轻重缓急、注重实效、尊重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河道、水库清淤疏浚需求情况调查摸底,并于每年5月中旬向县水利局书面提交清淤疏浚年度实施计划(附需要清淤的具体位置、范围、计划时间、预估方量等)。

  ㈡踏勘核实。县水利局根据申请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必要性评价,认定确需清淤疏浚的予以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水利局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㈢提出申请。实施主体向县水利局书面提交的申请报告,需注明清淤的具体位置、范围、实施时间、预估方量、泥砂等废弃物的堆放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等。如受暴雨、山洪等自然因素影响,且不在年度计划内,确需应急清淤的采取“一事一议”提交书面申请,报县水利局特事特批特办。

  ㈣方案编制。清淤疏浚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按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实施方案应当严格按照《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17-2014)等技术标准与规范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同时,在实施方案送审前,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㈤项目评审。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专家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县水利局3人、县自然资源局1人、县生态环境局1人等人员组成。

  ㈥项目实施。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主体按国家有关工程项目管理及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开工10天前应将可能影响下游水质的施工作业时间报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接受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废弃物处理。

  1.堆放处置。实施主体要按照“集中处置、综合利用、安全管控”的原则妥善处置废弃物(泥砂等),要有指定堆放点,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严禁在河道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内进行处置。

  2.砂料处置。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由实施主体进行分类处理,无法利用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可利用的通过二次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污染河道、影响水质。

  3.巡查监管。实施主体要强化清淤疏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管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达到“异地集中处置、环保达标排放、处置程序合法、处置过程规范”的要求。清淤疏浚项目所属流域的河段长(库长)要加强项目河道(水库)的日常巡查,强化清淤疏浚项目施工、废弃物处置的监管。

  ㈧项目验收。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完工后,由实施主体组织竣工验收,邀请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参加。

  五、保障措施

  1.各实施主体对辖区内的河道清淤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县水利局对实施主体上报的河湖库塘清淤疏浚计划进行汇总、评估后确定年度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清淤疏浚计划和清淤疏浚实施方案内容组织实施,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不得更改工程内容。

  2.县水利局具体负责河道、水库清淤疏浚的行业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河道、水库清淤疏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清淤疏浚实施及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清淤疏浚实施及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处置过程中涉及相关职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生态综合执法局依法加强以河道、水库清淤疏浚为名进行非法采砂、洗砂等违法行为的打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河道、水库清淤疏浚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为清淤疏浚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3.河道、水库清淤疏浚所需经费由实施主体自行筹集。清淤疏浚废弃物综合利用过程中所产生收益,纳入实施主体所在财政统一管理,并用于河道管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上报清淤疏浚年度实施计划的同时,将上年度支出收益报备县水利局。

  4.参与清淤疏浚的实施单位必须为法人单位,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施工,不得越界、超量,如若发现以上行为将列入企业黑名单,不得参与县内所有水利项目建设。

  5.实施主体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负责实施过程中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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