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1-3000-2011-00229
- 备注/文号: 沙政〔2011〕256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6-01
沙政〔2011〕256号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组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优化发展环境,探索管理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城乡一体化市场体系监管模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充分借鉴其他省、市做法,并结合我县实际组建沙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监管机制。现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思路,整合我县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建成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监管机制,实行管办分离、统一交易、统一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
二、基本原则
㈠管办分离原则。通过组建公众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各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投标等交易机构的职能分离、财务分离,从而建立宏观管理、执法监督和市场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交易管理服务体制。
㈡统一管理原则。将建设工程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资产租赁等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管理,统一接受监管,以解决交易机构分设、职能分散、不利于监管等弊端。
㈢透明高效原则。对现有的招投标等交易机构进行资源整合,打造现代、开放的办公环境,制定公开、透明、高效的程序规则,形成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易活动规范运作,切实降低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三、机构设置
㈠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与交易活动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和协调全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日常事务。
㈡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中共沙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批复》(沙委编[2010]11号),同意成立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下属事业单位。组建后内设机构6个,分别为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科、政府采购科、土地矿产交易科、产权交易科、监察科(派驻)。业务工作人员采取派驻形式,由整合前的四个中心(含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交易)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组成。
㈢主要职责
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责,具体包括:
⒈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招投标和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内部操作规程;
⒉组织具体的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投标活动后期执行情况的跟踪;
⒊统一发布招投标等各类交易信息,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信息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发布;
⒋为公共资源招投标等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接受委托代理县级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负责集中采购活动后期执行情况的跟踪;
⒍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项目信息、交易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⒎负责建立我县内各类专家库,对参与交易活动的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告知县有关职能部门;
⒏为行政主管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办公条件;
⒐对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
⒑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11.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重大任务。
㈣交易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活动原则上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⒈依法应当招投标的,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土地整理、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水利、公路、桥梁、园林、信息、供气,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以及BT、BOT等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砂石资源等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⒋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的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出让;
⒌公共债权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
⒍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⒏科技重大项目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⒐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活动;
⒑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㈤资产处理
为确保此次机构整合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关部门所属的具体业务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研究后按程序处理。
㈥建立网上交易与监督平台
按照统一规划、纵横协同、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立网上交易系统,并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实现网上监督。
按照省、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纵横协同,逐步完善网上交易与监督体系。
㈦延伸资源要素信息公开平台
认真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延伸公开,将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监督电话、交易项目主要原材料品种、价格、数量等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前LED平台公开交易相关内容,并按规定要求在网上公布信息,进行网上公开。
四、强化监管
㈠明确职责。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内设机构岗位要求,配备好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切实做好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的职能、业务的移交衔接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期顺利组建运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要求,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部门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已不适用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的要求,认真拟订各自专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行业交易活动计划, 做好本行业专家库的建立健全和完备完善,纳入县交易中心集中管理和统一使用;指导、监督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共同落实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交易中心有序有效运行。
㈡加强监督。县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局、卫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成员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根据交易活动需要,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协助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行业交易规则、建立评标专家库;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县监察局负责依法对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县物价局要及时核准交易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对县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收费行为的监督。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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