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0-25-2005-00005
- 备注/文号: 沙政〔2005〕34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07-11-02
沙政〔2005〕34号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责令沙县虬江桂岩造纸厂
限期治理的通知
沙县虬江桂岩造纸厂:
2004年6月30日,经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厂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废水超标排放,其中:CODcr为148.75mg/l,超过《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544-2001表1标准的0.49倍。因你厂位于县自来水公司洞天岩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沙政〔2004〕292号)精神,为保护我县饮用水源水质,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对你厂提出限期治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3月5日前,你厂必须完成生产废水的治理,改善现有的治理设施,经县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要加强管理,保证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二、限期内未完成治理整改,再次发现废水超标排放,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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