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1-2501-2026-00008
- 备注/文号: 沙政〔2026〕4号
- 发布机构: 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2-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决定回收、调整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收、调整部分行政处罚权
㈠回收乡镇“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行政处罚权,移交原赋权单位区住建局实施。
㈡回收乡镇“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行政处罚权,移交原赋权单位区消防救援局实施。
㈢变更“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职权名称,调整为“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水利领域外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仍由原被赋权乡镇继续实施。
㈣变更“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职权名称,调整为“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水利领域外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仍由原被赋权乡镇继续实施。
㈤变更“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职权名称,调整为“对市场主体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仍由原被赋权乡镇继续实施。
二、平稳做好赋权事项过渡
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要指导做好回收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的移交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各移交部门应当及时与各乡镇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并报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备案。承接确认书签订前,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仍由原执法单位办理;执法单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至结案;回收后的执法事项,在承接确认书签订后,由原移交部门实施。调整后的执法事项,按照新的职权名称,由被赋权乡镇继续实施。
三、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建设
区直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回收和承接工作,事项收回后,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回收与调整工作,并依据新的赋权事项,做好今后的执法工作。原赋权部门应持续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乡镇干部能够顺畅履职。
附件:1.2026年沙县区回收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2.2026年沙县区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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