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1-1100-2011-00363
- 备注/文号: 沙政办〔2011〕73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8-29
沙政办〔2011〕73号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县应急保障水平和城市综合防灾能力,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沙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9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开印发三明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文〔2011〕26号)要求,为切实加快我县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县城布局现状,制订我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程度,为海西建设和构建和谐沙县提供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将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城市必需的公共设施列入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未来城市在进行公园、绿地、广场等规划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应急避难的需要,并在规划中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做到统筹考虑、综合利用。
(二)安全可靠。选择地势平坦、无地质灾害隐患的开敞空间,尽可能远离高大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处;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选择室内公共场馆作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用房,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三)因地制宜。根据人口分布、人口和建筑密度等实际情况,结合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空旷场地的分布与人群疏散需求,赋予公园、绿地和学校操场等公共场地避难、避险功能。
(四)快速通畅。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2条以上与之连接的疏散通道,其宽度、纵坡及转弯半径应符合城市道路次干道的要求,以保障避灾群众快速、无阻到达避难场所。
(五)平灾结合。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场地,平时完全服务于自身原有的功能,在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功能。
三、建设目标
至2015年,中心城区根据城市发展和紧急避震疏散要求标准,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避震疏散通道,拟建设应急避难场所4个。其中,2011年,在县城城区建成2个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该场所参照三类或高于三类标准建设(分别规划在县体育公园、国安广场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人口状况、地域特征编制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选址要充分考虑县城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市环境相协调,重点选择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半小时内步行到达为宜。
(二)功能设置。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功能为原则,合理进行功能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应急消防等基础设施,以及应急棚宿区、固定厕所、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垃圾收集及存放点、应急指挥中心用房等。
(三)实施主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高度协作。县级应急避难建设由县政府统筹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文体广电出版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分别作为县体育公园和国安广场业主单位,负责两处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实施和日后管理。
2.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款。
3.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地震避难场所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验收质量把关;负责购置和保管流动厕所设备、应急厕所、垃圾收集系统设计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验收质量把关。
4.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应急电源系统设计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验收质量把关。
5.自来水公司:负责应急供水系统设计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
6.民政局:负责购置和保管应急救灾物质。
7.卫生局:负责应急卫生防疫系统、饮用水系统、应急卫浴设施设计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
8.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消防系统设计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
9.地震办:负责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议,督促施工进度;联系有关部门、专家参与图纸会审和验收把关;协助文体广电出版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日后管理制度;负责整理、收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料,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努力为今后我县同类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四)经费预算。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五)物资储备。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情况,合理储备应急物资。短期性物资,如食品、药品及生活用品依托临近的商场、超市和普通商店代储;长期性物资,如帐篷、医疗器械、灭火器材等。
(六)标志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设置,标志牌制作可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
(七)日常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按照属地和归口的原则,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有关管理办法,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使用,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在已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周围进行改扩建时,必须经地震办、城建等部门审批。
五、实施时间
2011年9月初完成县体育公园及国安广场两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立项手续报批、初设,图纸会审、资金筹措,9月底动工,12月份竣工验收并迎接上级检查。其余两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未来城市建设同步推进,2015年前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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