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0-0900-2010-00366
  • 备注/文号: 沙政〔2010〕356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08-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印发工业仓储物流汽车4S店等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指标的通知
沙政〔2010〕356号
时间:2010-08-18 16:10

沙政〔2010356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工业仓储物流汽车4S店等项目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指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沙县工业仓储物流汽车4S店等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八月九日

 

 

沙县工业仓储物流汽车4S

等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建设规划控制指标

 

为有效防止在工业、仓储、物流、汽车4S店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根据2010年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议定,特制定全县工业、仓储、物流、汽车4S店等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规划控制指标如下:

一、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指标

㈠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占地控制指标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占地面积的 7%

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允许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5%

㈢高管宿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10%

二、仓储、物流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指标

㈠规划指标:1.0≤容积率≤1.6,建筑密度≤60%

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高管宿舍面积不得超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10%

三、汽车4S店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指标

㈠规划指标:容积率≤0.7,建筑密度≤43%

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高管宿舍面积不得超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5%

四、其他事项

㈠重大或特殊项目由县政府采用“一事一议”确定其规划指标。

㈡工业、仓储、物流、汽车4S店等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分层分套(间)办理产权登记,也不得分幢分层分套(间)进行转让。确因经营不善需要转让的,必须整体项目转让。对于竣工后改变用途的,县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和卫生防疫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㈢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相关园区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用地性质或设计中隐含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等设计形式的,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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