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0-0900-2012-00210
  • 备注/文号: 沙政〔2012〕263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2-06-14
关于同意县金古东区H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沙政〔2012〕263号
时间:2012-07-04 17:10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县金古东区H地块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沙政〔2012263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你们《关于上报沙县金古东区H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沙国土资〔201267号)悉。经研究,同意将县金古东区H地块1993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县金古东区H地块1993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

二、挂牌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挂牌出让地块位于县金古东区,其四至范围为: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道路、北至空地,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挂牌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㈠土地面积:19931平方米

㈡土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地板制造)。

㈢土地使用年限:50年,自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计算。

㈣容积率:≥0.8

㈤建筑密度:≥30%

㈥绿地率:≤20%

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须≤7%,其建筑密度规划指标应不大于出让地块内经审批的工业厂房建筑密度指标。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禁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四、挂牌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㈠项目须符合《沙县金古金属加工集中区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㈡竞得人须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㈢项目须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和实施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的规定进行投资和建设,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应≥65万元/亩,投资总额不少于1944万元。

㈣出让地块的生产规模与能力:须形成年产30000立方米地板、墙板等木制品的生产规模。

㈤环保要求: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园区规划布局;项目必须办理有关环评手续,经批准方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污染减排要求。

㈥竞得人在竞得挂牌出让地块后,须在沙县注册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在沙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

㈦挂牌出让成交后,挂牌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相关交地手续。

㈧所交付的出让土地为已完成“五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

㈨竞得人须确保项目在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期限为18个月(自规定的开工截止日起计算),项目须在规定期限内建成并投产。

㈩项目投资强度、生产规模、建设要求等由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会同县有关部门监督、审核、认定。

(十一)竞得人须缴纳人民币20万元,作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建设要求的保证金,在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

(十二)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定金可抵作土地出让成交价款。

(十三)出让地块有关产权登记、转让要求等,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严格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仓储物流汽车4S店等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指标的通知》(沙政〔2010356号)的规定执行。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分层分套(间)办理产权登记,也不得分幢分层分套(间)进行转让。确因经营不善需要转让的,必须整体项目转让。

(十四)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实施。

五、竞买人范围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材料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具体要求详见《竞买须知》),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挂牌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成交价款的缴纳办法

㈠挂牌出让起始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县金古东区H地块1993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240万元,并设挂牌出让底价。

㈡竞买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

㈢成交价款的缴纳办法:出让成交价款在挂牌出让成交次日起60日内缴清。

七、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挂牌出让方案报经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县金古东区H地块19931平方米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

八、其他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本出让方案由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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