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0-1500-2010-00586
- 备注/文号: 沙政〔2010〕617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12-20
沙政〔2010〕617号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金泉村新村建设使用虬江街道
金泉村土地的通告
虬江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的批复》(明政地〔2010〕3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使用虬江街道金泉村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金泉村新村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使用面积:使用虬江街道金泉村集体所有土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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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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虬江街道金泉村 |
水田 |
0.6048 |
11.6666 |
17.4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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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0.5021 |
5.8113 |
3.9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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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4.0268 |
31.0708 |
15.53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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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0.378 |
1.0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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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补偿。
㈢青苗补偿标准:按实际和有关规定补偿。
五、被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使用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六、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虬江国土资源所办理使用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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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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虬江街道金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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虬江国土资源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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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及占用林地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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