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0-1500-2011-00444
- 备注/文号: 沙政〔2011〕463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10-12
沙政〔2011〕463号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夏茂镇
东街村土地的通告
夏茂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1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7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夏茂镇东街村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夏茂镇第一中心小学整体搬迁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集体土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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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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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茂镇东街村 |
水田 |
2.0689 |
41.3677 |
62.0515 |
|
其他农用地 |
0.2354 |
4.7068 |
7.06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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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0.3209 |
0.9625 |
0 |
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补偿。
㈢青苗补偿标准:按实际和有关规定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夏茂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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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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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茂镇东街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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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茂国土资源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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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及占用林地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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