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0-1500-2014-00168
- 备注/文号: 沙政地〔2014〕205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09-03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
东山村等土地的通告
沙政地〔2014〕205号
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4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4〕471号)等精神,现将征收凤岗街道东山村等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年产煤矿石保温环保烧结空心砖5000万条等2个工业预申请项目。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土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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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凤岗街道东山村 |
林地 |
2.567 |
25.9678 |
12.9839 |
|
虬江街道茶丰峡村 |
旱地 |
0.0271 |
0.6854 |
1.0280 |
|
林地 |
0.9084 |
9.1894 |
4.5947 | |
|
其他农用地 |
0.0121 |
0.3060 |
0.4590 | |
|
建设用地 |
0.143 |
0.5425 |
0 | |
|
虬江街道镇头村 |
林地 |
0.6929 |
7.0094 |
3.5047 |
|
建设用地 |
0.1051 |
0.3987 |
0 | |
|
虬江街道柱源村 |
旱地 |
0.1726 |
4.3651 |
6.5476 |
|
其他农用地 |
0.0774 |
1.9574 |
2.9362 | |
|
建设用地 |
0.2538 |
0.9628 |
0 |
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补偿。
㈢青苗补偿标准:按实际和有关规定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凤岗、虬江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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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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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街道东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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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国土资源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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虬江街道茶丰峡村、镇头村、柱源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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虬江国土资源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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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及占用林地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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