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0-1500-2014-00168
  • 备注/文号: 沙政地〔2014〕205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09-03
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东山村等土地的通告
沙政地〔2014〕205号
时间:2014-09-11 16:41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

东山村等土地的通告

沙政地〔2014205

 

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4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4471号)等精神,现将征收凤岗街道东山村等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年产煤矿石保温环保烧结空心砖5000万条等2个工业预申请项目。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土地4.9594公顷,分别为:凤岗街道东山村集体林地2.567公顷;虬江街道茶丰峡村集体旱地0.0271公顷、林地0.90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3公顷,镇头村集体林地0.69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51公顷、柱源村集体旱地0.17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77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53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地类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凤岗街道东山村

林地

2.567

25.9678

12.9839

虬江街道茶丰峡村

旱地

0.0271

0.6854

1.0280

林地

0.9084

9.1894

4.5947

其他农用地

0.0121

0.3060

0.4590

建设用地

0.143

0.5425

0

虬江街道镇头村

林地

0.6929

7.0094

3.5047

建设用地

0.1051

0.3987

0

虬江街道柱源村

旱地

0.1726

4.3651

6.5476

其他农用地

0.0774

1.9574

2.9362

建设用地

0.2538

0.9628

0

 

 

 

 

 

 

 

 

 

 

 

 

 

 

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按实际和有关规定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凤岗、虬江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村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凤岗街道东山村

2014932014918

凤岗国土资源所

2014918

虬江街道茶丰峡村、镇头村、柱源村

2014932014918

虬江国土资源所

2014918

 

 

 

 

 

 

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及占用林地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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