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0-0900-2016-00185
  • 备注/文号: 沙政地〔2016〕129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9-18
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大洲村等土地的通告
沙政地〔2016〕129号
时间:2016-09-19 15:43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大洲村等土地的通告

沙政地〔2016129

 

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6年度第五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6538号)等精神,现将征收凤岗街道大洲村等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农副食品加工等2个工业预申请项目。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使用)土地3.3762公顷,分别为:凤岗街道大洲村集体水田0.0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7公顷,虬江街道金泉村集体水田0.0646公顷、园地0.0967公顷、林地0.5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2公顷、其他土地0.013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8229公顷;使用国有林地1.59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38公顷、未利用土地0.8803公顷,计使用国有土地2.553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标准:凤岗、虬江街道前三年耕地年产值为2.529万元/公顷,耕地(含其他农用地)按耕地年产值的25倍计算,园地和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非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6倍计算,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

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和有关规定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凤岗、虬江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村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凤岗街道大洲村

20169182016103

凤岗国土资源所

2016103

虬江街道金泉村

20169182016103

虬江国土资源所

2016103

 

 

 

 

 

 

 

 

 

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及占用林地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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