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1-0900-2017-00024
- 备注/文号: 沙政地〔2017〕21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3-09
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57号)等精神,现将征收凤岗街道西山村等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上院路至三明北站道路建设(二期)等2个项目。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使用)土地2.6229公顷,分别为:凤岗街道西山村集体水田0.6988公顷、旱地0.3111公顷、园地0.07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9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08公顷、未利用土地0.0238公顷,虬江街道洋坊村集体水田0.1056公顷、旱地0.27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3公顷、其他土地0.0066公顷、未利用土地0.047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6797公顷;使用国有园地0.468公顷、林地0.32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26公顷、未利用土地0.0257公顷,计使用国有土地0.943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标准:凤岗、虬江街道前三年耕地年产值为2.529万元/公顷,耕地(含其他农用地)按耕地年产值的25倍计算,园地和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非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6倍计算,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
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和有关规定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凤岗、虬江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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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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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街道西山村 |
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23日 |
凤岗国土资源所 |
2017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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虬江街道洋坊村、沙县水南国有林场、沙县国有林管理站 |
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23日 |
虬江国土资源所 |
2017年2月23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十二、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及占用林地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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