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0-0900-2023-00020
- 备注/文号: 沙政地〔2023〕19号
- 发布机构: 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2-17
长深高速公路垄东停车区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情况
项目名称:长深高速公路垄东停车区改扩建工程
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闽政地〔2023〕37号
批准时间: 2023年1月20日
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单位: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使用)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使用)土地位于沙县区凤岗街道垄东村、水美村。
征收沙县区凤岗街道垄东村集体土地1.4697公顷,其中:林地1.4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2公顷、水域0.0135公顷;凤岗街道水美村集体土地12.9835公顷,其中:水田1.3561公顷、林地9.592公顷、草地0.8874公顷、其他农用地0.84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613公顷、水域0.0401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237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4.690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方式补偿。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以上地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三级区片67.5万元/公顷。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为0.24,未利用地为0.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区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沙政〔2011〕475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公告发布后,由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收集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证件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深高速公路垄东停车区改扩建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37号)随同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一同张贴。
七、异议反馈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批复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用地单位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等法定程序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特此公告 。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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