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明市沙县区旅游民宿发展实施办法

日期:2024-11-21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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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民宿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旅游产业全面发展。

  二、文件依据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规〔2023〕1号)。

  三、文件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是指在乡村、特色小镇、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等特定区域内,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旅游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原则上客房数不超过14间(套)、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各类木构建筑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用于住宿的客房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利用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房产开设的住宿业态不适用本办法。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旅游民宿申办条件

  1.旅游民宿应当根据需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2.旅游民宿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

  3.旅游民宿应当符合所在地的相关规划规定,不占用水利、国土、林业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4.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旅游民宿经营者应提交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服务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

  5.旅游民宿消防安全应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福建省民宿消防安全技术导则》的规定要求。导则范围以外的同类场所应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二)申报流程

  1.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填报《沙县区旅游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附件1),提交各乡(镇、街道)集中受理。

  2.各乡(镇、街道)就旅游民宿房屋产权是否明晰、环保措施是否到位,进行初审签署意见。

  3.各乡(镇、街道)初审后提交区文体和旅游局,由区文体和旅游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验收、实地检查,在备案表中出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房屋安全、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应当出具整改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旅游民宿业主就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整改后,直接向相关部门重新申请实地检查。核验结果符合条件的,报区文体和旅游局备案。

  (三)政策扶持

  对成功创建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的,享受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每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政策。

  五、文件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六、文件解读单位

  三明市沙县区文体和旅游局  何冬情   0598-582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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