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好多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65号
当事人:福建省沙县好多多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573947186
住所:三明市沙县区凤岗新城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35*************52X
2023年7月24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区局转来的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6月19日)和兰竹荔枝(购进日期:2023年6月19日)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各2份,编号分别为(2023)YPYMGS-600、(2023)YPYMGS-601。当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抽样单编号:XBJ23350427373530623、XBJ23350427373530624),现场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的涉案生姜及兰竹荔枝,上述涉案物品均已销售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我局2023年7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提取了有关书证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从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22.99元/ kg的价格购进10.7 kg生姜、以9.51元/ kg的价格购进135kg兰竹荔枝。2023年6月20日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生姜与兰竹荔枝进行抽样,经检验对生姜出具了编号为(2023)YPYMGS-600的《检验报告》、对兰竹荔枝出具了编号为(2023)YPYMGS-601的《检验报告》。生姜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标准指标要求≤0.2 mg /kg,实测值0.442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兰竹荔枝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标准指标要求≤0.5 mg /kg,实测值2.94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表示无异议,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截至查获之日,涉案生姜已全部售出,销售价27.6元/ kg;涉案兰竹荔枝售出105.6 kg(其中损耗29.4 kg),销售价13.16元/ kg。经计算,本案商品货值金额为1788元,违法所得为155元。
在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知道该批生姜和兰竹荔枝不合格后,已实施召回,但销售时间已久,无法召回,期间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上述批次的不合格生姜和兰竹荔枝后出现不良情况的反映。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供应商的资质材料、进货凭证及销售台账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生姜和兰竹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区局转办的“文件批阅单”1份,附编号分别为(2023)YPYMGS-600、(2023)YPYMGS-601的检验报告各2份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2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套,证明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当事人现场经营等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和兰竹荔枝的事实、过程及经营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生姜和兰竹荔枝供货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凭证2份、销售流水台账打印件2份及相关检测合格证明材料1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生姜和兰竹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8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2023〕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铅(Pb计)含量超标的生姜及苯醚甲环唑含量超标的兰竹荔枝,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生姜和兰竹荔枝采购渠道清晰,且提供了涉案生姜和兰竹荔枝供货商的资质材料、进货凭证、销售凭证,能够实现有效追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生姜和兰竹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15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9月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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