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72号
当事人:福建省沙县穆远中央厨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YYKP***
住所: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县金沙园金福西路1号天泽实业*幢一楼厂房北侧
法定代表人:苏*贵
身份证号码:35042719720617****
联系电话: 13950916***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县金沙园金福西路1号天泽实业*幢一楼厂房北侧
2023年7月19日,本局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单”,2023年6月27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7月14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GHY-D42133, 食品名称:生姜, 购进日期:2023-06-22,抽样日期:2023年6月27日,报告内检验项目: 铅(以pb计).mg/kg, 标准指标“≤0.1”,实测值“0.484”,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023年7月1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GHY-D42133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 GZJ23350000002943364)。并告知当事人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检等事项。当事人对《检验报告》NO:(2023)GHY-D42133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姜)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主营中央厨房,作为福建省穆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只为内部门店怪味系列门店、四方桌系列门店提供菜品粗加工,粗加工的菜品不对外销售。检验报告中不合格批次的生姜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22日从沙县金沙市场的沙县钟昌禄蔬菜摊购进,购进生姜数量108斤,单价每斤8元,计864元。于2023年6月23日,将该2023年6月22日批次的生姜60斤,用于加工生姜粒,加工出生姜粒46斤。46斤生姜粒于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销售给三明市梅列区难得宴餐厅、沙县难得怪味饭店等企业内部直营店难得怪味系列门店,生姜粒销售46斤,价格每斤6.45元,计经营额296.7元;于2023年6月24日,将该2023年6月22日批次的生姜40斤,用于加工生产黄椒鱼头酱,生产出黄椒鱼头酱118斤。118斤黄椒鱼头酱于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4日期间销售给三明四方桌咏和餐饮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悦禾汇四方桌餐厅等企业内部直营店四方桌系列门店,黄椒鱼头酱销售118斤,价格每斤7.8元,计经营额920.4元。两项共计经营额1217.1元,计获利(1217.1元-864元=353.1元)353元。剩余的2023年6月22日批次的生姜8斤,其中2023年6月27日被抽样6.4斤,其余1.6斤是生姜损耗。
又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的生姜时有向供货商沙县钟昌禄蔬菜摊索取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姜收款收据、增值税发票。当事人在生姜进货、生产加工、销售有生姜采购入库单,生姜生产使用台帐,产品生姜粒、黄椒鱼头酱成品台帐、销售出库单明细表的台帐记录。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启动召回程序,向怪味系列门店、四方桌系列门店发出召回公告。发出召回公告时,各门店黄椒鱼头酱7月4日已使用完,生姜粒7月10日已使用完,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文件批阅单》1份,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单” 1份,2023年7月14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GHY-D42133,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 GZJ23350000002943364)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情况;
证据二: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16张,证明了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三: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2023年6月22日批次不合格生姜、使用2023年6月22日批次不合格生姜加工生产生姜粒、黄椒鱼头酱的事实等情况;
证据四:2023年7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6月22日生姜采购销售情况说明》及“采购入库单统计表”1份,2023年7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出库单明细表”2份,证明当事人采购2023年6月22日批次不合格生姜、使用2023年6月22日批次不合格生姜加工生产生姜粒、黄椒鱼头酱的事实、销售生姜粒、黄椒鱼头酱经营数额等;
证据五: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证据六: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沙县钟昌禄蔬菜摊营业执照复印件、生姜收款收据、增值税发票。进货和销售记录有:生姜采购入库单,生姜生产使用台帐,产品生姜粒、黄椒鱼头酱成品台帐、证明当事人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使用2023年6月22日批次不合格生姜加工生产生姜粒、黄椒鱼头酱的事实等情况;
证据七:2023年7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履行召回程序等情况;
证据八:2023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对沙县沙县钟昌禄蔬菜摊经营者钟昌禄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生姜的事实及生姜进货来源等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9月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第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当事人购进的用于加工生产生姜粒、黄椒鱼头酱的生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1)、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2)、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姜收款收据、增值税发票,建立生姜采购入库台帐,生姜生产使用台帐,产品生姜粒、黄椒鱼头酱成品台帐;(3)、违法经营额1217.1元等情形,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3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沙县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