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鲜果一号鲜果坊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檀香橄榄案

日期:2023-10-19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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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73

 


当事人:沙县鲜果一号鲜果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2YJR6***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新城中路**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35018119830114****

联系电话: 18005983***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新城中路**

2023620本局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718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YPYMGS-614,食品名称:檀香橄榄,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612,抽样日期:2023620,报告内检验项目:三氯蔗糖,g/kg, 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498,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备注:1、该样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橄榄;2、被抽样单位无法提供供应商信息;3、以上信息由被抽样单位提供。2023725,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2023718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YPYMGS-614及《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350427373530637)。并告知当事人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检等事项。当事人对《检验报告》NO(2023)GHY-D42133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檀香橄榄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725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620经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2023612批次的檀香橄榄抽检不合格,该批次的檀香橄榄是当事人于2023612从一个送货上门销售人员购进,共购进檀香橄榄20斤,每斤单价30元,当事人以每斤单价42元对外销售(含2023620抽样的6.3478斤),至2023622全部销售出,获利(840元-600元=240元)240元。当事人只能提供一张购进橄榄20斤的“送货单”,未能提供檀香橄榄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檀香橄榄食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于2023726发出《食品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召回该店销售的2023622批次的檀香橄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文件批阅单》1份,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718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YPYMGS-614,《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350427373530637)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情况;

证据二:2023725,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三:202383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檀香橄榄的事实,购进、销售檀香橄榄数量、价格情况;

证据四:202383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送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购进檀香橄榄数量、价格情况;

证据五:2022726,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召回程序等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928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第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檀香橄榄属食用农产品,其销售活动应当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檀香橄榄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橄榄,属新鲜水果。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可以用于加工制作部分食品,但不允许添加到新鲜水果中。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该2023622批次的檀香橄榄经检验含有三氯蔗糖,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檀香橄榄)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鉴于1)、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2)、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不合格檀香橄榄货值金额少,货值共计840元,案发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等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沙县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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