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鲜果一号鲜果坊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檀香橄榄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73号
当事人:沙县鲜果一号鲜果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2YJR6***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新城中路**号
经营者:林*
身份证号码:35018119830114****
联系电话: 18005983***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新城中路**号
经查明,
当事人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文件批阅单》1份,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一品
证据二:
证据三:
证据四:
证据五: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檀香橄榄属食用农产品,其销售活动应当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檀香橄榄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橄榄,属新鲜水果。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可以用于加工制作部分食品,但不允许添加到新鲜水果中。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该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鉴于(1)、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2)、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不合格檀香橄榄货值金额少,货值共计840元,案发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等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沙县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