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小吃店仅经营两月,转让费打水漂?沙县区司法所为小吃业主维权

日期:2021-07-30 17:17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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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经拿到了退还的4万元转让费,谢谢你们!”7月20日傍晚,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虬江司法所顺利化解了一起沙县小吃业主店铺经营权转让纠纷,沙县小吃业主张某握着调解员的手一再表示感谢。

  店铺经营两月,合同无法续签   7月13日,沙县小吃业主张某满脸愁容地来到虬江司法所,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出自己的烦心事:“我于今年4月16日才从李某手上转来沙县小吃店铺,经营仅两个多月,因店铺承包商大幅提高租金及附加其他苛刻条件,导致无法续签合同。我花费的12万元转让费就这样打水漂了吗?现在他们都不愿意出面协商,希望你们能帮助我,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虬江司法所工作告诉张某不要着急,会争取通过调解的方式帮助他解决问题。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开始调查,多方了解具体情况。

  原来,夏某于2020年7月20日从承包商(某餐饮公司)处承租了某单位餐厅二楼的“沙县小吃”档口,合同约定一年一签,首次合作期限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夏某缴纳了保证金5万元。因夏某无心经营,将该店铺经营权转让给了李某,李某又以12万元转让给了张某。张某实际经营该店铺仅两个多月,眼看就要签第二年的合同,承包商却突然变卦,不仅要求大幅度提高租金,还要附加条件,即要求李某高价承租该餐厅三楼位置。张某无力承租,遂要求李某等人退还转让费,李某认为无法签订合同系张某之过,不同意退还转让费。各方协商不成,纠纷由此产生。

  反复耐心劝说,三方同意调解

  在了解具体情况后,虬江司法所调解员联系了夏某、李某、张某,希望三方共同前来协商,没想到被夏某、李某拒绝,夏某认为这是李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与己无关,李某认为无法签订合同是张某自己的责任。被拒绝后,调解员并不气馁,再次致电各方,耐心劝解:“若三方不能坐下来协商或协商不成,都有可能卷入诉讼纷争,以其劳心劳力为诉所累,不如前来司法所,由调解员依法公道了断。”听了调解员的劝说,三方觉得言之在理,终于愿意前来调解。

  释法说情明理 首调初显成效

  7月16日下午,李某、张某如约来到司法所,夏某却因故未到。调解员决定先调解李某、张某之间的矛盾。调解员先从情理出发,和张某沟通,实际经营店铺已2月有余,主张全额退还转让费不合情理。又向李某释法,根据《民法典》第七条和第五百零九条关于诚实守信原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之前签的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若无法续签合同即应退还转让费12万元,因无法续签的事实已经成就,李某应当依约履行退还转让费的义务。

  经劝解,李某表示愿意退还张某转让费4万元,保证金5万元需等夏某退还给李某后,再支付给张某。因夏某未到调解现场,且张、李之间就张某经营期间被扔掉的冰箱、烤箱等物件损失如何计算等问题,双方意见暂时难以统一。

  再次组织调解,纠纷圆满解决

  7月19日,虬江司法所再次组织三方调解,夏某、李某、张某三人到场。各方就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问题仍争论不休,张某要求在几日内拿到保证金;夏某认为保证金需等承包商办妥退款手续后方能支付,最迟要到9月份;李某认为保证金由夏某直接退还张某便可,与己无关。另外,被扔的旧冰箱、烤箱是折价六千元还是折价三千元,各方依然争执不下。

  调解员当即打断各方争论,耐心劝道:“现大家对退保证金5万元和退转让费4万元都有了一致意见,何必在其他细枝末节处斤斤计较?耗损了各自精力,占用了各自的时间尚且不说,还影响了各方心情,破坏了友好关系,得不偿失,实在是做生意的忌讳。依我之见,保证金定于9月1日之前退还,二手物件就按市场价3000元计算,谁丢谁负担。若因小失大,久调不成,打起官司,徒增诉累,难道是明智之举吗?”

  本来夏某、李某、张某三人早有意尽快了结此案,只因争强好胜,不肯退让。调解员的话入情入理、十分公道,大家也就不再争议。夏某、李某、张某三人当即签订调解协议:夏某收到承包商的退款后3日内退还张某保证金4.7万元(已扣除张某负担的物件损失3000元),最迟于9月1日之前退还;李某于协议签订当日退还张某转让费4万元;除依此履行外,各方权利义务消灭,不得再生事端。至此,一起小吃店铺转让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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