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沙政办〔2008〕5号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县第二次全国土地
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沙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沙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结合沙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㈠目的
全面查清全县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㈡意义
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我县耕地的数量、分布和基本农田状况,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前提,是保障国家粮食生产能力的重要内容。
⒉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城镇、村庄以及独立工矿区内部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等各行业用地的结构、数量和分布,是科学制定土地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落实土地调控目标的重要依据,是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前提。
⒊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状况,及时调处各类土地权属争议,依法明确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是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
⒋应用先进技术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获取准确、可靠的土地基础数据和图件,能够为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资源管理业务提供可靠的基础支撑和服务。
⒌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清我县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快速更新机制,是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㈠目标
⒈查清辖区内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各类现势性土地利用数据、基本农田面积及其分布等状况。
⒉全面查清全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
⒊建立和完善我县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
⒋建立我县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土地利用状况信息化管理,满足规划编制、“以图管地”和“以库管地”以及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的需要。
㈡主要任务
⒈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1:10000比例尺,实地调查城镇、村庄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县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我县已开展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其内容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本一致。目前我县已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内、外业工作,下阶段将根据《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补充技术规定》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和地类衔接工作,形成我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⒉农村土地权属变更调查
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有关要求,对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进行补充调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并对宗地权属、面积、界址等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调处原历史遗留和本次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不成的,报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进行裁决。
⒊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对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和农村居民点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全面大比例尺调查。查清我县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集镇、村庄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和每宗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状况。通过汇总分析城镇、村庄各类土地面积数据,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和村庄内部农村宅基地等土地利用数据。
⒋基本农田调查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至本次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权属等状况,并登记造册。
⒌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按照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采用GIS软件建立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⑴我县土地利用数据库
主要包括:影像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⑵我县土地利用数据库网络管理系统
我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应使用国土资源部测评通过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城镇地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并通过福建省国土资源网络和数据中心平台,建立土地利用成果数据(包括影像、图形和属性)的省、市、县三级互联、互享机制,满足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成果数据存储、查询、汇总、分析、更新以及省、市、县三级数据汇交和交换等需要。
⑶建设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对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⒍成果汇总
土地调查获取的各类成果应按省、市要求进行整理汇总。
⑴数据汇总
借助数据库技术,按照要求对各乡(镇、街道)的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形成相关数据成果。
⑵图件编制
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取缩编等手段对土地调查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按要求编制县、乡两级不同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等。
⑶成果分析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开展全县土地利用状况分析。一是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二是对土地利用结构、集约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土地变化趋势;三是分析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为挖掘城镇、村庄开发利用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
⑷报告编制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编制本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综合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自检报告、成果分析报告)以及专题报告(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三、技术依据、技术路线与方法
㈠技术依据
⒈《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资源部2007年);
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源部2007年);
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部2007年);
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
⒎《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调查办〔2007〕6号);
⒏《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
⒐《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
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⒒《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源部2001年);
⒓《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国土资源部2002年);
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⒕《福建省县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6月);
⒖《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补充规定》(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2007年);
⒗《福建省县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库规范(试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7月);
⒘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
⒙其他有关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更新调查、土地登记的文件、规定等;
⒚经批准的本工作方案。
㈡技术路线
根据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县土地利用现状实际需要,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体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综合应用“3S”技术,实行全野外调查的方法,以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模式,采用GIS软件,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同时,建立数据动态更新的机制,以保持土地利用信息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㈢技术方法
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⑴应用航空摄影技术和2004年卫星遥感数字图像分别制作1:10000正射影像图(DOM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提供),作为我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底图。航摄DOM为工作基准底图,数字卫星影像数据DOM为工作的辅助底图。
⑵实行全野外调查的方法,应用全站仪、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仪器对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⑶以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模式,借助GIS软件(本级采用MapGIS),将外业成果数字化,建立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库。
⑷在更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根据《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补充规定》的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和地类归并与转换。同时,根据《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07〕1号)要求,由国土资源局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各级行政界接边工作,形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建立沙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同时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以保持土地利用信息的现势性。
⒉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县城所在地建制镇有条件的建制镇、集镇中心区开展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
⑴结合基础测绘地形图测量(其精确度须符合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采用解析法、内外业一体化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技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及权属调查,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等信息。完成县城所在地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工作。
⑵县城所在地已有的数字化地形图或地籍图(应为数字图且比例尺和精度符合要求)的,在对新增或变更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修测或补测后,可依据土地登记、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开展补充调查编绘地籍图;原有测量成果局部采用部分解析法的,在本次调查中要尽可能采用解析法予以更新;原土地登记发证宗地测量采用图解法、手工丈量或平板仪勘丈的,这次要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法要求开展地籍测量,以确保精度和成果质量;尚未开展大比例尺数字化基础的区域和地方,要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技术规定要求,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⑶其他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村庄可分别开展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调查。具体作业方法与县城所在地开展的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相同。
在地籍图测绘过程中应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工作方法进行数字采集、处理,并应用GIS软件建立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
⒊基本农田状况调查
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将基本农田上图。
⒋土地权属变更调查
对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中所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进行逐条实地调查核实,并进行变更登记,应用GIS软件建立土地权属数据库。
⑴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中经核对无误的,可直接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底图上绘出界线的准确位置。
⑵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与调查工作底图上相关影像位置发生偏移,但土地权属协议完整,界线走向文字注记准确的,按界线走向文字注记标绘,并进行文字记录备案。
⑶因集体土地征收、调整,以及行政体制变化(行政村拆分、合并)等原因造成原宗地土地权属界线或面积改变的,按征地文件、调整用地协议书等进行确权指界。
⑷对原双方确认已登记的土地权属界线,现单方提出异议且无新的权源证据的,按照原登记资料确认。
⑸因原指界原因等造成权属界线发生差错,现相邻双方形成一致调整意见,可组织双方进行指界,重新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和附图说明,并对权属界线作相应的调整。
⑹经调查,权属界线需作调整的,应附图并进行文字说明。
⑺飞入地应单独进行权属调查,经双方指界后标绘并注记,若双方指界有困难的,可由飞入地所在方进行调查后通知对方,确认后标绘并注记。
⑻集体土地与不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相邻,由集体土地权属单位单方指界。
⑼对已征收但未明确土地使用单位的,按征地界线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界。
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遗留的争议地,在本次调查中要再次组织调解,对本乡镇内争议地,应先由基层国土资源所协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经调解仍然无效的,要在权属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因、范围和面积,并统一汇总到县国土资源局,并由其根据不同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集中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进行裁决。
⒌土地利用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技术规定,对土地利用图斑的图形数据和图斑属性的表单数据进行属性联结,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利用数据库。
采用数据库管理形式,存储各类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实现土地利用的图形、属性、栅格影像空间数据及其它非空间数据一体化管理。
实现网络的信息共享及社会化服务。借助现有省国土资源厅的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框架,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先进、高速、大容量的土地利用信息管理、更新的网络体系,实现县、市、省互联和数据的及时交换与传输。同时,借助现有的信息网络及服务系统,为各相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土地基础信息的应用服务。
四、调查成果
㈠数据成果
⒈县、乡、村三级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⒉县、乡、村三级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⒊县、乡、村三级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⒋县、乡二级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汇总数据;县、乡、村三级村庄地籍调查汇总数据;
⒌县、乡、村三级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⒍本县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情况汇总数据。
⒎县、乡、村三级飞入地面积汇总数据。
㈡图件成果
⒈外业调绘原图及外业成果图;
⒉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⒊县、乡二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⒋县、乡二级基本农田分布图;
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图;
⒍土地权属界线调查底图及成果图;
㈢文字成果
⒈相关记录簿册
⑴外业调查记录手簿;
⑵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及相关文字记录;
⑶相关修改情况记录。
⒉综合报告
⑴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⑵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⑶第二次土地调查自检报告;
⑷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⒊专题报告
⑴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⑵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㈣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成果;
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库;
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⒊航片、卫星正射影像数据库;
⒋基本农田数据库;
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⒍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管理系统。
五、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省、市的工作部署,我县应于200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2009年8月底前完成县城所在地城镇地籍调查工作;2010年底完成建制镇地籍调查;2012年底完成村庄(含集镇)地籍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㈠2007数据库年7月至2007年12月
⒈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2007年9月底前制定《沙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⒉2007年9月底前完成县级行政界线接边任务;
⒊2007年10底前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送审工作;
⒋在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调查核实任务;
⒌开展县城区1:500数字化地籍图测绘工作。确定作业队伍;完成技术设计书编制论证;完成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开展实地调查;
⒍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业务培训、资料收集和分析等,并完成地籍调查作业队伍的招投标或邀标工作,确定作业队伍,完成项目技术设计书编制工作。
㈡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
⒈2008年3月底前,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补充调查和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与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地类衔接、转换,形成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 &n, bsp;
⒉完成农村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
⒊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⒋完成基本农田上图任务;
⒌全面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重点开展县城区所在地建制镇的地籍调查工作。
㈢2009年1月至2009年8月
⒈完成县城区所在地建制镇地籍调查并上报验收;
⒉开展其他建制镇、集镇地籍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工作;
⒊完成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的数据汇总。
㈣2009年9月至2009年10月
在成果通过验收、落实整改任务的基础上,完成县城区所在地建制镇地籍调查成果上报和成果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㈤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县城区所在地以外的其它建制镇地籍调查工作。
㈥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村庄地籍调查工作。
六、实施措施
㈠组织保障
⒈领导机构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负总责。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县人民政府成立沙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挂靠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县土地调查实施工作,办公室内设综合组(含信息化建设指导)、调查组(含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指导)等工作机构,并制定具体工作职责。
⒉工作职责
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包括:
⑴制定本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和有关文件、制度;
⑵审查本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预算;
⑶组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作业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⑷对本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自检,上报市级预检、省级验收,按照省、市级检查意见完成整改工作;
⑸全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全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工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民政勘界相关资料,会同开展土地调查行政界接边工作;县规划建设局负责提供规划、建设相关资料;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山林权发证相关资料,进一步做好山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认真配合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㈡宣传培训
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大意义,报道调查内容及工作进度,宣传典型经验及做法,提高全社会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培训工作,通过参加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各国土资源所和专业队伍的技术骨干开展调查规程规范、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我县第二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㈢技术保障
⒈选好作业队伍
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或邀标方式确定作业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为方便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地籍调查的衔接,已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且外业成果经验收合格地籍测量资质等级为甲乙级、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认定表现优良的作业队伍,在参加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招投标或邀标时,可适当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变更调查)衔接和补充调查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担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任务的作业单位承担,所需经费自行协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作业单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
⒉认真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或项目设计书,进一步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
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编发技术简报,明确整改要求,保证各阶段调查质量。
㈣质量保障
⒈项目实施单位自检
外业调查、内业工作等工序完成后,要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互检,对每道工序的作业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每个作业组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查和精度评定,每个工序检查合格后,检查员须签字,作业员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应予以补做或返工。
⒉自查
调查成果完成后,由县调查组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实施过程、作业精度、成果质量进行抽查,抽查量不少于总工作量的50%,最后提交质量自检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初验。
⒊在市局对本县成果初验合格的基础上,上报省厅进行审查验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能,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严把各环节的质量关,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
㈤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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