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峡西岸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0-06-23 17: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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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2010245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峡西岸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峡西岸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海峡西岸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峡西岸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是福建省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十大专项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建成将有效增强我市山海合作,对接周边区域,促进沿海地区和内地的联动,带动福建省腹地快速发展,使我市最有潜力发展成连接沿海、辐射内陆、联动周边经济协作区的福建省中部物流枢纽城市。为搞好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项目拆迁人为福建省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由有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组织实施,按照本方案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  本项目拆迁由海峡西岸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导,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所涉及的街道具体负责落实,拆迁范围内各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基本原则。

一、拆迁人依据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等有效证件,并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进行合理补偿、妥善安置。

二、拆迁人以房屋重置价格(结构、建安成本、建造时段)、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区位基准地价适当上浮)求取,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商参考价格标准。对协商参考价格标准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出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议定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三、拆迁人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属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及其他特殊对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并对积极配合、按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拆迁概况及工作步骤

第五条  拆迁概况。

一、项目名称:海峡西岸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建设。

二、拆迁四至范围:东至向莆铁路,北至205国道,西至沙县城关电站、黄大窠一带,南至快速通道,占地总面积9.8       平方公里(具体详见规划征地红线图)。

三、项目建设拆迁基本情况:拆迁各类房屋建筑物总面积约

5.666万平方米,占地面积约3.8445万平方米。动迁约323户,动迁人口约1292人。

第六条  拆迁计划及工作步骤。

一、拆迁安置期限:2010612012530

二、工作步骤:

㈠召开动员会,宣传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集中入户讲解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㈡组织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丈量、登记,核对被拆迁人提供的两证,调查摸底、收集与拆迁相关的凭证、材料、信息等。

㈢对已入户丈量、登记的房屋各项特征进行补偿初步计算,并将计算结果返还给被拆迁人核对,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㈣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㈤房屋搬迁。

㈥房屋拆除、场地移交。

㈦回迁安置。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拆迁房屋产权认定及有关规定。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管、直管公房的收储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被拆迁住房的房屋产权认定与计补原则。

持有两证的房屋,对照本方案详情项目予以补偿和安置。

㈡未取得两证的房屋,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认定产权和安置。

1987年1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生效前所建的房屋;1987年1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生效后,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商购买宅基地并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但现未办理“两证的房屋。宅基地、房屋面积、安置指标均按100%认定计补。

1987年1月11999年12月31,持有权属单位购置宅基地发票,符合农村“一户一宅建房政策,但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以实际住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认定安置指标,补偿费按90%计补。

20001120061017(三明市人民政府相关《通告》)期间所建的房屋,未能提供建房相关手续的,按以下所列情形予以处置,并限期拆除。

房屋结构完整及室内、外装修齐全的,按住房对应建筑结构等级协商参考价格标准×建筑面积×50%清算,装修部分参照附表一、四标准的50%计补。

砖混结构空壳房按对应建筑结构等级协商参考价格标准×建筑面积×40%结算;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120/m2清算(参照临时建筑物标准)。

房屋结构未确定、无封屋面的按墙体外围面积90/m2清算。其它构筑物不予补偿。

以上三种情形均不予安置。20061017(三明市人民政府相关《通告》)后所搭盖的建(构)筑物等均不予补偿安置。

三、企业用房拆迁产权认定与计补原则。

以下情形均实行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㈠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可选择评估补偿或协商补偿的办法进行。若选择协商方式的按如下办法计补。

企业用地根据其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属出让地的,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沙政〔2008320号)公布的基准地价×1-已使用年限/可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属划拨用地的,按核定的费用给予补偿(详见附表三)。

企业建(构)筑物补偿:属永久性建(构)筑物,按照住房同类结构标准年限档次降一等级计补(详见附表一、四、五),属临时建(构)筑物按附表五结构标准计补。未能参照的项目部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进行评估或申请裁决。

㈡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企业用地、建(构)筑物补偿,按如下办法计补。

1987年1月1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土地(以购地发票为依据),按划拨土地补偿标准90%予以补偿(详见附表三)。

1987年1月1后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土地(以购地发票为依据),按所在区位土地类别征地标准补偿。

租赁的土地,按谁平整谁受益的原则,按10/m2给予平整费补偿〔除建(构)筑物占用地部分〕。

以上建(构)筑物补偿参照本章第三款第㈠点的第2项计补。

㈢因拆迁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根据经营者在社会劳动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按700/月给予停业人员6个月补偿。对停产、停业的经营者按拆迁前6个月税务部门备案的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的6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企业不予补偿)。厂房、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6/m2计补,设备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计补。

四、商服用房拆迁产权认定与计补原则。

㈠已取得商服用房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或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定),不进行产权调换。其它商服用房实行1:1产权调换,互补差价。

㈡住宅改作营业性用房的,按住宅房确认。持有工商、税务营业执照的按营业面积(仓储、厨房、卫生间、楼梯等生活用房不计入实际经营面积)6/m2予以搬迁补助,造成停业的,参照第七条第三款第㈢点给予补偿。未持有证照的予以10001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营业面积30m2以内的按1000元,30m2以上的按1500元)。

五、拆迁住宅房或非住宅房屋为出租房的,按照拆迁时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的租金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3个月租金补偿。

六、特殊建(构)筑物(学校、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寺庙、祠堂、教堂、企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等)需要评估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拆迁人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协商确定其补偿。不需要评估的,由业主等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其补偿。

七、集体土地上的房前屋后空坪,有权属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按100/m2给予补偿,没有权属证明但不属违章建设的按10/m2给予土地平整费补偿。

八、祖遗房屋的阁楼层高大于等于2.2,楼板、楼梯、窗等设施齐全的部份,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同类房屋协商参考价的100%予以补偿;阁楼层高小于2.2,大于1.6部分,按同房屋协商参考价的50%予以补偿,不计安置指标面积;外阳台按其结构类型折半计算补偿。

九、房屋的二次装修及其它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四、五。

第八条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原则及计算办法等。

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包括农民宅基地置换)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住宅房按照拆一安一,住困上靠,超面积按市场价的原则予以补偿安置。虬江街道金泉村、水南村的被拆迁人(农业户),可选择宅基地置换。其他进行异地迁高安置。

一、采取货币补偿的,按以下办法、项目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货币补偿单价+搬迁补助费+其它项目补助、奖励等金额。货币补偿单价包括房屋所处区位补偿单价和原房补偿单价两部分。房屋区位补偿单价按宅基地区位协商参考价计补;原房补偿单价按房屋拆迁补偿协商参考价计补(详见附表一、二、四、五)。其它补偿、补助项目及奖励具体标准详见本方案相关条款规定。

二、采取产权调换的,分为异地迁高安置和宅基地置换。

㈠异地迁高安置:

⒈以原房产权证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被拆迁人选择一套安置房的,其原房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安置房面积的50%;选择两套安置房的,其原房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安置房面积的75%;选择三套及三套以上安置房的,其原房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安置房面积的100%。安置房每套面积为60130 m2。异地迁高安置以原房地产补偿价与安置房价格计算互补差价(详见附表一至附表五)。

⒉被拆迁人在第一、第二协商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被拆迁房屋总层数为1层的平顶房,按1层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予以计算安置指标面积(不计补偿);被拆迁房屋为1层的非平顶房,按房屋建筑面积扣除阁楼层高于或等于2.2部分的垂直投影面积后的面积的10%增加安置指标面积(不计补偿)。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上(含二层)按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指标。

㈡宅基地置换:原则上以被拆迁人原有合法的宅基地面积按“11” 等面积置换宅基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安置。被拆迁人选择一植宅基地的,每户原房宅基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安置面积的60%;选择两植宅基地的,每户原房宅基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安置面积的80%;选择三植宅基地的,每户原房宅基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安置面积的100%。宅基地置换结算办法:原房宅基地面积等于安置宅基地面积的,进行等面积置换,不补差价;原房宅基地面积大于安置宅基地面积的,被拆迁人所超余的部分面积按宅基地区位协商参考价进行补偿;原房宅基地面积不足安置宅基地面积的,增购面积按限度范围比例增购价计取。原房屋按其结构、等级计补。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框限在60100 m2(详见附表一至附表五)。

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标准为:住宅4/ m2·(产权调换按二次计补);非住宅6/ m2,搬迁补助费低于200元/次,按200元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8/ m2·月〔从被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之日起至办理安置房屋(宅基地)移交手续之日止,暂按24个月计补,逾期按实际拖延的月份予以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平方米计补。

第九条  其它补助。

一、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对象及特困户(低保对象)予以如下补助:

㈠持《残疾证》的对象,临时安置补助费除本方案规定发放标准外,按户予以1000元的补助。

㈡特困户(低保对象)按户予以一次性2000元补助。

二、因城市建设改造导致多次被拆迁的,另给予20/m2补助(已建的按住房建筑面积,未建的按宅基地面积)。

第十条  关于安置地点、安置户型及证件办理问题。

一、置地点:按区域范围,分设安置小区集中安置。位于虬江街道水南村的被拆迁人在水南村白蛇洞安置小区内进行安置,虬江街道金泉村的被拆迁人在金泉村大垅安置小区内进行安置。

二、安置户型(详见规划、设计图纸。)

㈠安置房套型面积分别为:小套型60~80 m2,中套型80~100 m2,大套型100~130 m2

㈡宅基地安置户型面积分别为:小户型60~70 m2,中户型70~90 m2,大户型90~100 m2

三、证件办理:由被拆迁人自主申请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享受拆迁户优惠政策)。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拆迁优惠政策:被拆迁人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工作,按规定时限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经验收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签订协议奖励时限:从开发区拆迁动员会起至2010920止。

已建房屋的按建筑面积进行奖励,未建房屋的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奖励。2010820日前签订协议的,按合法建筑(宅基地)面积80/ ㎡给予奖励;2010910日前签订协议的,按合法建筑(宅基地)面积50/ ㎡给予奖励;2010920日前签订协议的,按合法建筑(宅基地)面积20/m2给予奖励。超过时限签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按协议约定时限搬迁房屋的,依合法建筑面积20/ ㎡给予奖励。未建房屋的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同标准奖励。

三、属迁高安置的自建房被拆迁人,按宅基地协商参考价的30%给予奖励(以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批文为凭)。

四、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除给予被拆迁人房地产补偿外,另按其房地产补偿总额的30%给予奖励。

五、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领取安置顺序号,凭顺序号优先选择安置房或宅基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申请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行政裁决搬迁期限已满被拆迁人仍未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  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须将“两证”或相关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拆迁人存档。被拆迁人应保持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并与拆迁人共同做好被拆迁房屋的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

第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拆迁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拆迁人,本方案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房屋拆迁补偿重置(协商参考)价格标准

                                           单位:元/ m2

    等级

结构

一等

2000年后建

二等

1986-1999年建

三等

1985年前建

旧宅

(不具备居住功能)

框架

800

780

720

425

砖混

660

630

560

345

砖木

480

440

400

250

木质

430

400

360

225

土木

380

360

310

195

 

 

 宅基地区位协商参考补偿(置换)价格标准

                                       单位:元/m2

区位地段

住宅用地

增购面积

金泉村村尾

1100

10%1500计取,  10%2200计取

金泉村水南峡

900

10%1500计取,  10%2200计取

水南村陈坑、八十桌、余厝、廖厝、土堡岭、猪场

900

10%1500计取,  10%2200计取

注:符合宅基地置换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宅基地回购与增购单价按表列价格标准结算。

 

 

附表二

 

房改房、商住房拆迁补偿协商参考价及安置价标准

单位:元/m2

补偿协商价格(含地价)

    白蛇洞、大垅异地迁高回购价

建成年份

原住房结构

等面积安置价格

增购面积安置价格

框架

砖混

砖木

木质

杂物间

安置房

杂物间

安置房

杂物间

2000年后建

1100

975

775

720

框架

600

1200

600

10%

1600

3m2

800

砖混

500

10%

2500

3m2

1000

砖木

400

1986~

1999年建

1050

925

725

670

框架

550

1200

600

10%

1600

3m2

800

砖混

450

10%

2500

3m2

1000

砖木

350

1985年以前

1000

875

675

620

框架

500

1200

600

10%

1600

3 m2

800

砖混

400

10%

2500

3 m2

1000

砖木

300

:安置杂物间面积以8 m2为基准,8m2的按等面积回购价计取,8m2的按对应栏目价格计取。

 

 

自建房异地迁高安置房回购价格标准

      单位:/ m2

安置地点

等面积回购价格

增购安置价格

备 注

房屋

杂物间

房屋

杂物间

白蛇洞、大垅安置小区

1100

550

10%

1500

3m2

800

杂物间基准面积8 m2, 8m2的按等面积 回购价计取,8m2的按对应栏目价格计取

10%

2300

3m2

1000

 

 

附表三

 

工业划拨用地协商参考补偿价格标准

                                            单位: /m2

土地级别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备注

补偿标准

划拨地

划拨地

划拨地

划拨地

 

175

138

91

81

 

注:城市规划区外的工业划拨用地均按五级地标准补偿。

 

 

迁高安置小区房屋装饰、设施标准

 

项目名称

装修、设施标准

备注

房屋结构

框架

 

外墙

瓷砖饰面或外墙漆

 

内墙

石灰砂浆粉刷

 

顶棚

石灰砂浆粉刷

 

地面

水泥砂浆抹面

 

门窗

入户、房间门为普通木门、卫生间塑钢门;塑钢玻璃窗

 

厨房

地面防滑砖

 

卫生间

地面防滑砖

 

阳台

普通装饰

 

水管到户、普通闸阀

水表自行开户

线路到户、每房配白炽灯

电表自行开户

有线电视、通讯

线路到户

自行开户

 

 

附表四

房屋二次装修拆迁补偿(协商参考)单价明细表

分部

序号

项目

单价

备注

外墙装饰

1

外墙花岗岩、瓷砖贴面等

45/m2

 

2

外墙面丙烯酸彩色喷涂(抹灰面)

30/m2

 

楼地面

装饰

3

防滑地砖

35/m2

 

4

碎大理石路、地面

25/m2

 

5

普通瓷砖、缸砖地面、贴面

40/m2

楼梯踏步参照

6

彩色水磨石地面

35/m2

 

7

玻化砖地面

80/m2

 

8

花岗岩地面、贴面(含楼梯踏步)

80/m2

石材装饰墙参照

9

普通实木地板(铺在木楞上)

70/m2

杉木、杂木、小拼木、金刚板等

10

实木烤漆地板(铺在木楞上)

120/m2

 

11

高级实木地板(或楼梯踏步)

220/m2

进口原木、名贵原木

天棚吊顶

12

石膏线条

8/m

 

13

宝丽板吊顶

20/m2

 

14

木质薄板、条吊顶

30/m2

 

15

空腹PVC塑扣板吊顶

40/m2

 

16

硅钙板吊顶

50/m2

 

17

铝塑板吊顶

60/m2

贴在龙骨底天棚面层

墙面装饰

18

客厅装饰隔断

350/m

 

19

装饰木墙面、墙裙、隔墙

70/m2

 

20

水泥漆墙面

10/m2

聚胺脂地面参照

21

喷型墙面

5/m2

油漆地面参照

门窗

22

铝合金、不锈钢门窗(与木窗等补差)

100/m2

 

23

塑钢推拉、平开门窗

100/m2

 

24

铁窗栅

15/m2

 

25

铁件防盗窗、门

60/m2

 

26

不锈钢防盗窗、门

100/m2

 

27

铝合金防盗网

20/m2

 

28

铝合金纱门

80/

 

29

铝合金纱窗

80/整扇

 

30

木质纱门

100/

 

31

木质纱窗

100/整扇

 

32

包门、包窗套

100/

大门按3个计补

33

成品防盗门

单层防盗门400/m2

 

双层烤漆防盗门500/m2

 

34

高档原木门(与普通原木补差)

350/m2

采用进口高档原木、名贵原木制作

35

卷闸门、卷帘门

60/m2

 

36

铁拉网门

100/m2

 

37

不锈钢网门

130/m2

 

扶手、护拦

38

楼梯扶手、护拦

木质200/m(高档木)

100/m(普通木)

 

不锈钢100/m

 

钢管80/m

 

橱柜

39

固定橱衣柜

300/m2

 

40

吊柜

180/m2

 

41

固定鞋柜

300/

 

42

固定木质等电器低柜

300/m

 

灶台、洗澡池

43

普通家用煤、柴灶

150/单口、300/双口

 

44

不锈钢洗碗槽

50/单口、100/双口

 

45

普通洗碗、洗衣槽、水池

90/

瓷砖、石料等贴面参照同类价另计补

46

台板灶橱

石材等贴面(带门)320/m

石材等贴面(无门)200/m

无贴面每米减80

47

成品塑钢组合灶橱柜

120/m

 

卫生器具等

48

浴缸

300/

 

49

洗脸台、架

150/台、架

 

50

固定墙面镜(卫生间等)

50/

 

51

便器

抽水马桶200/

 

蹲式便器50/

 

52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含配件)

600/

 

53

燃料、电热水器迁移费

50/

 

54

空调移机、安装费

100/

 

55

成品淋浴房

2800/

 

56

现场制作淋浴房

1500/

 

屋面设施

57

砖砌水塔(含配件)

190/m3

 

58

不锈钢水箱(含配件)

240/m3

 

69

砖砌栏杆(混凝土压顶)

60/m

 

60

瓦屋面砖木结构隔热棚屋

80/m2

棚屋内原贴面铺设材料均按30/m2计补

61

塑钢结构隔热棚屋

60/m2

同上

62

水泥砖预制块架空隔热层

30/m2

瓷、缸砖、花岗岩、大理石参照此标准

其它

63

有线电视

380/

 

64

电话

50/

 

65

宽带

108/

 

66

水表

790/

 

67

电表

400/

 

68

灯具拆除补助费

5/

白炽灯除外

69

毛石挡墙等

130/m3(浆砌)

 

100/m3(干砌)

 

 

 

 

 

 

 

未详的项目,高级、特殊设施参照福建省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或由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商作价补偿。

 

 

附表五

 

临时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单价明细表

 

序号

项目

单价

备注

1

田间生产、加工用房、厕所、肥棚、猪圈、禽舍各类结构

混凝土

180/m2

室内混凝土地面另补30/m2(下同)

砖木

120/m2

 

木制

80/m2

 

土木

60/m2

 

简易

40/m2

无围板、墙、门

竹、木棚、木架

20/m2

晒架、平面式瓜果蔬菜架等

2

围墙(照墙)

土夯

20/m2

含基础造价;大于24墙每增12墙加补20/m2;石围墙参照砖墙标准。

砖墙

12

30/m2

18

40/m2

24

50/m2

3

晒谷、烟坪等

混凝土

30/m2

 

土夯

10/m2

4

烤烟房

砖木

240/m2

含基础、配套设施

土木

200/m2

5

生产用蓄水池

混凝土抹面

60/m3

 

砖石砌

120/m3

砼筑

160/m3

6

水井

砖、石、水泥

700/口或按80/m

水泥管直径小于0.6m按承混管价格补

柱噻泵井

300/

含配件

7

家用化粪池

800/

三级

8

家用沼气池

1000/

含配件等

9

坟墓(含一金斗)

土坟

600/

超过一金斗每斗再补200元,血棺另补500元。

砖、水泥坟

1000/

10

农用低压电杆

7m水泥杆

238/

 

8m水泥杆

289/

 

9m水泥杆

320/

 

10m水泥杆

400/

 

12m水泥杆

450/

 

20/

 

11

室外电线

护套线

1.2/m

 

6mm2铝芯线

1.3/m

 

10mm2(铝芯)

2/m

 

16mm2(铝芯)

3.1/m

 

2.5mm2(铜芯)

1.6/m

 

4.0mm2(铜芯)

2.3/m

 

6.0mm2(铜芯)

3.2/m

 

12

鱼塘埂

土埂

800/

按养殖水面积计补

砖(石)埂

4000/

13

土路

15/m2

 

泥结路面

30/m2

人工铺装小乱毛石底层(厚度15cm)

混凝土路面(厚度15cm以上)

60/m2

水泥稳定层现场拌制(厚度15cm)(碎石)

未详的构筑物和其他特殊设施另行作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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