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沙县金古东区Q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日期:2015-09-02 16:5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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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沙县金古东区Q地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沙政地〔2015157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你们《关于沙县金古东区Q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沙国土资〔2015115号)悉。经研究,同意沙县金古东区Q地块3519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规定,沙县金古东区Q地块3519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

二、挂牌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挂牌出让地块位于沙县金古东区,其四至范围为:东至沙县华泰人造板有限公司、西至空地、南至道路、北至空地,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挂牌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㈠土地面积:35191平方米

㈡土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农副食品加工业)。

㈢土地使用年限:50年,自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计算。

㈣容积率:≥1.2

㈤建筑密度:≥40%

㈥绿地率:≤20%

项目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四、挂牌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㈠项目须符合《沙县金古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㈡竞得人须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㈢项目须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实施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的规定进行投资和建设,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应≥1458万元/公顷,投资总额不少于5131万元。

㈣出让地块的生产规模与能力:须形成年产配合饲料20万吨的生产规模。

㈤环保要求: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园区规划布局;项目必须办理有关环评手续,经批准方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污染减排要求。

㈥竞得人在竞得挂牌出让地块后,须在沙县注册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在沙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

㈦出让地块交付事项:出让地块在挂牌出让成交后1个月内交付。所交付的出让土地为已完成三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水、通电、通路,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交地责任人为沙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㈧竞得人须确保项目在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期限为24个月(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项目须在规定期限内建成并投产。

㈨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定金可抵作土地出让成交价款。

㈨竞得人须缴纳人民币30万元,作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建设要求的保证金,在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

(十一)出让地块有关产权登记、转让要求等,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严格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仓储物流汽车4S店等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指标的通知》(沙政〔2010356号)的规定执行。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分幢分层分套(间)转让。确因经营不善需要转让的,必须整体项目转让。

(十二)项目投资强度、生产规模、建设要求等由沙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会同县有关部门监督、审核、认定。

(十三)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实施。

五、竞买人范围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材料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挂牌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成交价款的缴纳办法

㈠挂牌出让起始价:根据土地出让价格有关规定和出让价格评估备案结果,经集体研究,沙县金古东区Q地块3519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423万元,并设挂牌出让底价。

㈡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5万元。

㈢成交价款的缴纳办法:出让成交价款在挂牌出让成交次日起60日内缴清。

七、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挂牌出让方案报经批准后,由沙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沙县金古东区Q地块3519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

八、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九、本出让方案由沙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会同沙县国土资源局、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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