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以出让方式提供福建省明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用地的批复
沙政地〔2016〕67号
福建省明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悉。经批准,县国土资源局于
一、同意将位于沙县金古金属加工集中区已经闽政地〔2003〕300号和闽政地〔2010〕236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
二、具体用地事项按你公司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42720141229G107)的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期满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构)筑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设定的条件执行,涉及安全、消防、环保、林地使用等应按规定报批。具体用地手续向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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