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以出让方式提供福建省明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用地的批复

日期:2016-05-25 10: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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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地〔201667

福建省明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悉。经批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125日上午820141219日下午5,挂牌出让沙县金古金属加工集中区F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以人民币248万元的报价竞得该宗1753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予确认。经研究,同意提供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地,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沙县金古金属加工集中区已经闽政地〔2003300号和闽政地〔2010236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17533平方米提供给你公司,作为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仓储用地(中转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50 (20141229日起计算),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1.0,建筑密度≥48%,绿地率≤2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50427201500063号)及用地红线图。

二、具体用地事项按你公司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42720141229G107)的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期满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设定的条件执行,涉及安全、消防、环保、林地使用等应按规定报批。具体用地手续向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1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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