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县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沙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沙政〔2016〕75号
沙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沙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制定的《沙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县总工会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劳动模范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为适应新的形势,更充分地发挥劳模在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中的作用,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增加老有所养的经济保障,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三明市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1〕23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险对象
凡沙县各单位(含驻沙市属、省属、中央属单位)、建制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均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由其所在单位(村)统一向有关社会保险机构投保。各级工会负责通知、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村)为劳模及时办理劳模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的劳模补充养老保险由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经办,行政事业单位的劳模补充养老保险由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办,农民劳模由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办。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包括缴费期与领取期。缴费期为第一次缴纳保险费起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为止,原则上应在被保险人获得劳模称号一年内投保,逾期缴费的,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每推迟一年投保按保险费标准的3%加收滞纳金;领取期从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之月起至本保险责任终了时止。
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年龄原则按法定离退休年龄。
三、保险待遇
㈠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分为两个档次:市级劳动模范每月领取8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每月领取100元。
㈡农民劳模补充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制度直接衔接,其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与新农保待遇一并计发。
四、保险责任
㈠被保险人被撤销劳动模范称号或因犯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及触犯刑律受刑事处罚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㈡被保险人身亡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五、保险费缴纳
㈠劳模补充养老保险费在投保时应一次性缴清,交费标准:市级劳动模范144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18000元。
㈡企业单位的劳模补充养老保险费列入成本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劳模补充养老保险费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农民劳模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县财政承担30%,乡(镇)财承担35%,村财承担35%。
㈢被保险人劳动模范称号如有变更,应在称号变更后一年内及时变更交费标准。
六、保险金给付
㈠被保险人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时,于次月起按月领取约定的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
㈡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社保机构委托银行支付。
七、特殊情况处理
㈠被保险人在三明辖区内调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㈡被保险人如调出三明辖区外,其保险关系可保留原参保的社保机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八、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沙县人民政府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三明市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沙政〔1996〕160号)作废,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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