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西山村土地的通告
沙政地〔2017〕9号
凤岗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6年度第九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6〕832号)等精神,现将征收凤岗街道西山村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沙县金沙第二小学A地块。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土地1.8129公顷,为:凤岗街道西山村集体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12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标准:凤岗街道前三年耕地年产值为2.529万元/公顷,耕地(含其他农用地)按耕地年产值的25倍计算,园地和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非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6倍计算,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
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和有关规定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凤岗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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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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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街道西山村 |
2016年 2月3日至2016年2月17日 |
凤岗国土资源所 |
2016年2月17日 |
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及占用林地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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