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公告
沙政〔2017〕214号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3号)、《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和《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沙政〔2016〕214号),为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确保飞行安全,现将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公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依照《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沙政〔2016〕214号)确定的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各相关单位继续做好净空保护工作。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低慢小”控制要求
㈠“低慢小”升空物主要包括:轻型或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氢(氦)气球、孔明灯、风筝等。
㈡机场净空核心区(跑道两端四公里半径范围)为禁飞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飞区域内施放“低慢小”升空物。
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核心区域之外的净空保护区为限飞区。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依法向当地民航和空军部队空域管理部门申报飞行计划,并严格按照获批时间和高度飞行。
三、处罚及举报奖励
㈠对有以下违规飞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民航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经批准擅自飞行。②未按批准计划飞行。③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④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
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或者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对发现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人个人,经调查核实,给予奖励。
㈢咨询及举报电话
1.咨询电话:0598-5668803
2.举报电话:(机场)0598-8052987
(公安)110 / 0598-8052915
特此公告。
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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