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成立沙县国有林场的批复
沙政〔2018〕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属国有林场改革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县属国有林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7号)、《中共沙县县委、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沙委〔2017〕17号)以及《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要求制定县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17〕78号)要求,根据沙县人民政府2018年第2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成立沙县国有林场。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由沙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按国有林场整合组建方式组建沙县国有林场,新组建的沙县国有林场隶属于沙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县国有杉口采育场、县国有灵元采育场、县国有异州采育场等3个采育场的经营区、林地林木资产、固定资产、人员、生产工具、资金、对外投资权益等全部归入沙县国有林场。
二、原则同意沙县国有林场为公益性企业,其主要功能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从事森林资源市场化经营、培育国家战略储备用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其经营范围为:林木、果树种植,木材采伐、收购、批发、零售,林木林地托管,林地林木承包、合作等。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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