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沙县青州镇上瓦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沙政地〔2018〕36号
你们《关于沙县青州镇上瓦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沙国土资〔2018〕23号)悉。经研究,同意沙县青州镇上瓦厂地块271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规定,沙县青州镇上瓦厂地块271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
二、挂牌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挂牌出让地块位于沙县青州镇上瓦厂,四至范围为:东至山边、西至山边、南至山边、北至空地(205国道),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挂牌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土地面积:2716平方米。
(二)土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仓储用地(工业仓储)。
(三)土地使用年限:50年,自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 1.0(且≤1.6)。
(五)建筑密度:≥40%(且≤60%)。
(六)绿地率:≤20%。
(七)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四、挂牌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受让人须做好地块周边的防滑防塌防雷等地灾防护设施,保证安全。
(二)受让人须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三)地块建设须注意道路沿线景观,地块标高及出入口设计须充分考虑与205国道衔接问题,避免对交通造成影响。
(四)地块建筑须在建筑范围线内布置,退出让红线均不少于3米,其中北侧退出让红线不少于5米。
(五)项目投资规模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六)环保要求: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布局要求;项目必须办理有关环评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关法律要求。
(七)受让人须在沙县注册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在沙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
(八)出让成交后,挂牌人(出让人)与竞得人(受让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出让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沙县青州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三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
(十)项目开工竣工期限要求:在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在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
(十一)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定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
(十二)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金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每期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十三)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除省以上重点工业项目外,其他一般工业仓储用地项目的受让人需按地块土地出让金的5%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该笔保证金由项目所在的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取和退还。
(十四)出让地块有关产权登记、转让要求等,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严格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仓储物流汽车4S店等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指标的通知》(沙政〔2010〕356号)的规定执行。项目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分幢分层分套(间)转让。确因经营不善需要转让的,必须整体项目转让。
(十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由沙县青州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监督、审核、认定。
(十六)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实施。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法人、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挂牌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成交价款的缴纳办法
(一)挂牌出让起始价:根据土地出让价格有关规定和出让价格评估备案结果,经集体研究,沙县青州镇上瓦厂地块271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37万元,并设挂牌出让底价。
(二)竞买保证金:人民币7万元。
(三)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2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七、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由县国土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具体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
八、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九、本出让方案由沙县青州镇人民政府会同沙县国土资源局、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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