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8-16 11:43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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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办〔201868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沙县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4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和省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产业〔201870号)和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经信综〔201880号)精神,推动我县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根据2018年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

县政府承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辖区内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执法检查力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淘汰和依法监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适时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生产线)进行监督。对落实政策不力、完成任务不到位的部门将进行通报问责。

㈠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㈡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整改无望达到国家标准的,报县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㈢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县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㈣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且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提请县政府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并吊销其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㈤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三、工作要求

㈠制定计划

815前,我县相关部门要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将落后产能列入年度淘汰退出计划,正式行文报送县经信局(联系人:朱彩华,邮箱:1261985@qq.com)。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履行执法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对达不到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依法关停退出。

 ㈡落实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不能恢复生产,并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他地区转移,并保存好落后产能项目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文字资料。于201812月底前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

㈢总结情况

今年122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年度本辖区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县政府,并由县政府汇总后转报市产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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