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沙政办〔2018〕72号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42号)精神,现就我县2018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全县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由原100元/月调整为118元/月,每月增加18元。
三、执行时间
本次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从
四、工作要求
请县人社局和财政局提前做好调待准备,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确保在2018年9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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