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沙县城市基础设施类区划分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划分进行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类区划分:
㈠一类用地范围:长深高速路以南,向莆铁路以北,西至淘金山,东至畔溪;
㈡二类用地范围:向莆铁路以南的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金沙园北区一期、金古园南区和北区、琅口等除一类用地范围外的沙县城市规划区范围;
㈢三类用地范围:除一、二类区外的区域和建制镇规划区;
具体详见类区划分图。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范围、配套费的使用管理等,仍按《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沙政〔2007〕307号)执行。
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1.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划分图
沙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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