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指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申报条件:
具有本省户籍的,失去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查找不到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申报材料:
(一)社会散居孤儿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递交以下材料:
(1)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病故证明、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孤儿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同时须附上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
父母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孤儿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审批手续。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弃婴和孤儿信息,提交弃婴、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孤儿报案的证明,或者前述孤儿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统一填报《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办理流程:
(一)社会散居孤儿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包括养育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孤儿。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弃婴和孤儿信息,提交弃婴、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孤儿报案的证明,或者前述孤儿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统一填报《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直接予以审批。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福建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从2010年1月开始实施。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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