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日期:2023-04-20 11:29 来源:沙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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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障对象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㈠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㈡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㈢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㈣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重残:指一级、二级各类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认定流程 

  ㈠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询信息材料,或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 

  在以上情形中,对急需保障,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先予保障,申请人或受委托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事后补充相关材料。 

  ㈡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向有关部门申请证明存在困难等原因,无法进行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协助提供证实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㈢确认。区级民政部门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区级民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㈣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行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民政部门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为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社会公平可及,设置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若家庭仍然存在困难的,按困境儿童有关政策进行分类施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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