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源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06-30 16: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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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20167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沙县源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

 

沙县源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加快特色产业发展,通过产业扶贫来带动和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设立沙县源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沙县源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沙县源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源丰扶贫产业基金)是专为能够带动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由省级小额风险担保资金和本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共同注资成立。

 

第二章  基金规模

 

第五条  沙县源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公司)在合作的金融机构设立专用于源丰扶贫产业基金运作的资金帐户,实行封闭运行、分帐核算。

第六条  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初始规模400万元,合作的金融机构按照基金规模放大5倍即2000元作为总体授信额度。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成立沙县源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小组,作为源丰扶贫产业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金融办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源丰扶贫产业办公室,挂靠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管理。

第八条  委托源丰公司作为源丰扶贫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缴存担保基金,代为履行源丰扶贫产业基金的相关权力、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  源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合作的金融机构为中国邮储银行沙县支行。

 

第四章  基金的运行

 

第十条  基金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在沙县注册成立的,能够带动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1.内部管理规范。有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化建设。

2.产业特色鲜明。立足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带动性强、具有一定产业优势。

3.运行状态良好。经营和运行模式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

第十一条  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1.借款人携相关材料向源丰公司提出担保申请;

2.源丰公司审核担保申请,审核同意的,签发《沙县源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担保确认书》;

3.借款人凭《沙县源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担保确认书》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4.合作的金融机构开展实地调查、贷款审查;

5.由合作的金融机构定期会同源丰公司召开贷审会研究审批;

6.贷款审批通过的,合作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等合同文件;

7. 合作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申请源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贷款担保须提供的材料:

1.借款担保申请书;

2.已通过年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章程,家庭农场只需提供已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承担、带动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具体名单及情况。

4.合作的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担保贷款服务

 

第十三条 担保贷款额度:每带动一户贫困户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担保贷款期限:

1.对于贷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和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2.对于用途为购置大型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大棚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从事果业、茶叶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3%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1.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

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3.按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季)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  担保方式。源丰公司以其管理的源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最大担保额度为源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的5倍,单笔不良贷款代偿比例为80%

第十八条  反担保措施。借款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或其他产权等作为反担保。

 

第六章  代偿与追偿

 

第十九条  逾期贷款催收。逾期贷款发生后,合作的金融机构通过法定途径向借款人、保证人清收。

第二十条  逾期贷款代偿。

1.逾期贷款代偿由源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和合作的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其中:源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承担80%,其余20%由合作的金融机构承担。

2.借款人连续欠息2个月或贷款到期后15日内未偿还全部贷款,合作的金融机构启动保证金扣划程序。合作的金融机构应提前告知源丰公司,由源丰公司提出代偿建议报基金监督机构审议后,从基金账户扣划保证金,用于代偿逾期贷款应付本息的80%

第二十一条  追偿。源丰公司代偿后,合作的金融机构协助源丰公司向借款人追偿。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借款时需提供反担保,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借款人的信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土地预期收益或其他产权等,所提供担保物价值应为贷款担保金额的2倍。担保规定如下:

1.信誉担保。县级示范合作社信誉担保价值为10万元;市级示范合作社(含省级规范化示范合作社)信誉担保价值为20万元;省级示范合作社信誉担保价值为30万元;国家级示范合作社信誉担保价值为4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信誉担保价值为20万元;省级龙头企业信誉担保价值为30万元;国家级龙头企业信誉担保价值为40万元。信誉担保价值最高为担保物总价值的50%

2.土地承包经营权。借款人按信托流转程序流转土地,并与土地信托公司签订流转合同,按流转合同一年租金的70%为担保价值。

3.农业生产设备。单件价值5000元以上农业生产设备(有申请国家农机补贴的,应扣除补贴资金),按折旧后净值的70%为担保价值(折旧期限为6年),以购机税务发票为准。

4.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生产设施(有申请国家补贴的,应扣除补贴资金)按折旧后净值的70%为担保价值(折旧期限为6年)。使用农业大棚设施为反担保物的,必须要与大棚设施所处的土地经营权一并为担保物。

5.土地预期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与农业龙头企业签订的农业生产订单,如粮食、种子、禽蛋等生产订单,以订单的产量折算出效益的70%为担保价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具体的操作方案以与合作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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