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国税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服务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帮助上述“营改增”纳税人更加便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敬请“营改增”纳税人于 2016年3月31日前 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及公章(或财务章)到沙县地税局所属主管分局领取《营改增纳税人确认通知》等资料。
特此通知
沙县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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