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5年4月23日,我局收到黄晓东(男,身份证号码:35*************01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49幢205室)举报,称自己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登记为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
2025年5月8日起,我局依法对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1月17日办理的设立登记一事开展调查。执法人员到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的主要经营场所福建省沙县虬江街道柱源村种苗繁育中心大楼二楼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该企业,登记的联系电话180****6868无法接通,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宇翔无法联系。2021年7月5日该企业因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7月5日该企业因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5月27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关于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截至2025年7月14日,未收到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信息。
经查,举报人黄晓东通过司法鉴定证明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登记材料中《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上“黄晓东”签名字迹与黄晓东书写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黄晓东本人对成为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的行为不予认可,委托代理人崔伟康证实了其签名为其他同事代签,截至目前未有证据证明黄晓东对登记成为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知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晓东提交的关于身份信息被冒用申请撤销相关登记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澄司[2025]文鉴字49号),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2.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崔伟康提供的关于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登记时收集身份信息、签字信息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3.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4.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合伙协议等登记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5.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1月17日设立登记时,提交登记机关的相关材料中“黄晓东”签名字迹与黄晓东书写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黄晓东本人对成为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不予认可,当事人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黄晓东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属于冒名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相关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鉴于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对外投资情况,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宇翔无法联系,撤销设立登记可能对债权债务人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局拟处理如下:不予撤销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三明市雨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徐雅珍 联系电话:0598-5822211
联系地址:三明市沙县区凤岗新城中路9号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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