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县区人防工程执行建设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沙县自2021年4月27日起撤县设区,原规定的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执行五年过渡期即将于2026年4月26日期满,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使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的通告》(闽发改规〔2022〕9号)等文件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标准执行时间
沙县区新的人防工程执行建设标准,自2026年4月27日(含当日)起正式实施。
二、新建设标准
1.防空地下室修建比例,按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执行。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三、认定原则
1.以该用地红线范围内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所对应的标准执行。如在经批准的方案上新增建筑,以该建筑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2.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批的个人自建房项目,在2026年4月26日(含)前完成提交并获审批的,按旧标准执行;在2026年4月27日(含)后提交审批的,按新标准执行。
3.涉及补缴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其缴费标准按照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间对应的标准执行。
4.对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项目,按照首次缴纳易地建设费时间对应的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三明市沙县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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