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4-10-11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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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沙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

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45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

 

 

沙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

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沙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乡为基础、移民参与的原则,乡、村应搞好宣传发动,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妥善安置移民生产生活。

第三条  水库工程建设处理范围:水库居民迁移线为P=5%(指20年一遇),耕地征用线为P=20%(指5年一遇),林地征用线为水库正常蓄水位320m(黄海标高)。

第四条  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各类实物认定截止时间为20136 8 日(沙县人民政府发布禁止通告之日),通告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实物指标数据以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勘测并经县政府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五条  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即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方案公开、移民实物数量公开、移民补偿金额公开、移民家庭人口公开、套房分配结果公开,库区移民工作接受县纪委、监察局、移民局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投诉电话:58222645838116)。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㈠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监督、协调管理、民事调解、社会稳定等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乡(街道)、部门、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㈡南霞乡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落实五包工作责任制(即包被搬迁户宣传动员、包签订搬迁协议、包落实临时过渡安置、包房屋等地面物清理、包督促安置房建设),负责协调解决属地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㈢虬江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双溪水库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征地工作,协调解决属地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㈣金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库区移民安置点建设用地的供地工作,搞好五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县、乡(街道)项目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双溪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

㈠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计划,统筹、指导、协调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制定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的实施计划和投资使用计划,指导南霞乡指挥部做好各项补偿经费的分类统计与支付;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度与实施情况。

㈡南霞乡双溪水库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南霞乡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签订征地、搬迁、移民安置等各类协议,并发放各项补偿费;指导、协调被征地村做好生产安置工作;负责松树坑村岭兜自然村移民搬迁和房屋等实物清理工作;负责移民安置点建设各项工作;配合做好林地、土地报批和专项工程补偿、复建等工作;及时向乡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实施情况。

㈢虬江街道办事处双溪水库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虬江街道辖区范围内项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民事协调、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虬江街道办和县双溪水库指挥部报告实施情况。

第八条  移民迁建安置实施期间,公安、移民、信访、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应主动参与,密切配合,确保库区移民安置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  移民生产安置

 

第九条  耕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原土地所有权单位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经营管理单位按《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条  移民生产安置人口的确认

201368《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双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前,户籍在库区的农村农业人口;但201369日起2015331止,因婚嫁、提任军官、考录公务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就职等因素而迁出户籍的人口,以及死亡人口,不计列移民生产安置人口。

㈡户籍虽不在库区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予以确认:

1201369起至2015 3 31日止,因出生、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人口;

2.父母户籍均在库区的未成年子女;

3.户口临时迁出的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含已毕业但未落实就业且长期居住库区内的);

4.户口临时迁出的服刑人员。

第十一条  生产资源分配截止时间为2015 3 31日止。

 

第四章  移民生活安置

 

第十二条  双溪水库移民安置点选定在沙县金古经济开发区南区,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委托代建。

第十三条  移民迁建安置人口的确定

201368《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双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前,户籍和房屋均在库区且经登记确认的农村搬迁人口;但201369日起2015331止,因婚嫁、提任军官、考录公务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就职等因素而迁出户籍的人口,以及死亡人口,不计列移民搬迁人口。

㈡户籍虽不在库区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予以确认:

1201369起至2015 3 31日止,因出生、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搬迁人口;

2.父母户籍房屋均在库区的未成年子女;

3.户口临时迁出的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含已毕业但未落实就业且长期居住库区内的);

4.户口临时迁出的服刑人员。

第十四条  移民迁建安置户数的认定

㈠移民迁建安置户的认定以201368之前户籍登记在册的户数为依据。2013692015331止,因婚娶实际已分户生活且村民公认的,经张榜公示后,由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共同审核,报县双溪水库指挥部认定;

未婚子女、已外嫁但户口未迁出外嫁女应随父母认定为一户;

㈢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员应随其赡养人认定为一户。

第十五条  移民迁建安置人口及户数确定截止时间至20153 31日止。

第十六条  移民迁建安置

㈠套房安置原则:

套房安置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委托代建、统一分配。

㈡套房安置办法:

移民迁建安置人口按建筑面积45m2/人实施套房安置,安置房有两种户型,小户型为90 m2,大户型为135 m2

12人户按一小套进行安置;

23人户按一大套进行安置;

34人户按两小套进行安置;

45人户按一小套和一大套进行安置;

56人户按三小套或两大套进行安置;

67人户按两小套和一大套进行安置;

78人以上户按四小套或两大套加一小套进行安置。

㈢移民安置房由南霞乡人民政府统一代建,移民理事会全程参与和监督。

㈣移民安置房分配方案及安置房楼层及朝向差价,由县指挥部与南霞乡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制定。

㈤移民建房资金从移民户补偿费中预留,实行多还少补。

第十七条  在库区内有房屋但不属于移民迁建安置人口的,只享受房屋征迁补偿,不享受生产生活安置。

第十八条  按《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沙政〔2011289 号)和《沙县人民政府办关于修订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沙政办〔2011475 号)文件的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五章  征收土地及实物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的类型划分为:耕地,包括旱地与水田(含原为水田,后改为鱼塘、菜地及改种其它经济作物的);林地,包括经济林地与非经济林地;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所使用的土地;未利用地,指除耕地、林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原则:依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20122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工程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年产值标准为1600/亩。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㈠耕地: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1600/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年产值1600/亩的15倍计算,两项合计40000/亩;

㈡果园及其它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19000/亩;

非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10800/亩;

㈣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为2400/亩。

第二十二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㈠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1600/亩;

㈡鱼塘(养殖水面)青苗补偿标准为4000/亩;

㈢鱼塘埂:土埂1000/亩,砖石埂4000/亩;

㈣林木及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果园:连片面积≥0.3亩的果园按亩进行补偿,零星果树按株(丛)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下表:

           

 

补偿标准

果树规格说明

成片

果树

(元/亩)

零星果树

(元/株)

柑桔类(芦柑、雪柑、脐橙、金柑、柚等。)

8000

130

树冠直径1.8m以上

6000

100

树冠直径0.8-1.8m

4000

70

树冠直径0.8m以下

杂果类(枇杷、桃、李、杏、柿、梨、杨梅、樱桃、板粟、芒果等。)

7500

130

树冠直径3m以上

5500

100

树冠直径2-3m

3500

70

树冠直径2m以下

油茶

5000

40

三年以上

2400

24

三年以下

绿茶

盛产

6000

10/

台面平整、挖穴、下底肥,种植在3年以上

初产

4000

6/

台面平整、挖穴、下底肥,种植在2-3

新植

3000

3/

达不到以上标准的

2.用材林: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补偿标准见下表:单位:元/ 

     树种

规格

杉木

马尾松

阔叶树

备注

幼林

2200

2000

2200

 

中龄林

2730

2230

1720

 

成熟林

2050

1670

1290

 

3.竹林:连片面积≥0.3亩的,按其亩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毛竹林补偿标准为1920×2=3840/亩,小径竹林补偿标准为960×2=1920/亩。

4.防护林、特种用材林(不含果树、竹林)按相应树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4倍补偿。

5.薪炭林、疏林地按相应树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40%补偿。

6.连片面积≥0.3亩的桂花树、罗汉松、 红豆杉、绿化树等苗木迁移补偿费标准为8000/亩。

7.国有林场的林木补偿标准,按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8.零星作物补偿标准如下:

⑴绿(麻)竹:大丛80 /丛(15根及以上/丛),中丛 60 /丛(6-14/丛),小丛40 /丛(5根以下),新植5 /丛;

⑵芭蕉(香蕉): 40 /丛;

⑶棕树、桐树:大株(盛产)30/株,小株(初产、未产)10/株;

⑷毛竹:大株15/株(胸径9cm以上),中株10/株(胸径6-9cm),小株5/株(胸径3-6cm),胸径3cm以下的不计补;

⑸小径竹(有种植管理):胸径1cm以上的2/株,胸径1cm以下不计补;

⑹木槿花:大株30/株(盛产),小株15/株(初产、未产);

⑺零星树木:一般树种按同类用材林成熟林标准补偿;

⑻零星桂花树、罗汉松、 红豆杉等名贵树:大株150/株(胸径6cm以上),中株80/株(胸径3-6cm),小株(胸径1.5-3cm以下)20/株,苗8/株。

⑼蚊母树:大株30/株,中株20/株,小株10/株。

第二十三条  房屋补偿标准

㈠各类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1.砖混结构:一等720/ m2,二等690/ m2,三等660/ m2

2.砖木、板木结构:一等640/ m2,二等610/ m2,三等580/ m2

3.土木结构:一等540/ m2,二等510/ m2,三等480/ m2

4.钢管承重、彩钢瓦屋面:200/ m2

㈡房屋结构和面积以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实物调查公示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移民房屋搬迁及临时住房补助费标准按移民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附属物补偿标准

㈠附属房:砖混360/m2 ,砖木320/m2 ,土木(木)300/m2

㈡简易搭盖房(无围板、墙、门):100/m2

㈢厕所:砖混280/位,砖木220/位,土木(木)160/位;

㈣围墙:砖60/m2 ,土30/m2

㈤晒坪:水泥40/m2 ,竹木20/m2

㈥民用灶: 500 /口;

㈦洗衣池、洗碗池:150 /个;

㈧家用水池:150/口;

㈨公用和生产用蓄水池:160/m3

㈩田间生产用房:砖混280/m2,砖木220/m2,土木180/m2,竹木棚30/m2;

(十一)蜜蜂箱:100 /箱;

(十二)挡墙:120/m³

(十三)牲畜栏:砖50/,木30/

第二十六条  其它补偿

㈠装修补偿:瓷砖贴面80/,木质吊顶60/

㈡坟墓:砖混(石头)2000/穴,土坟1200/穴,金斗300/斗。

㈢非移民迁建安置户的宅基地,按《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沙政〔201477号)的规定予以补偿;

移民迁建安置户的宅基地补差,按新旧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和地价)分别计算其价值。原宅基地价值高于安置房用地价值的,差额部分返还给移民;原宅基地价值低于安置房用地价值的,移民不补交差额部分。依据《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沙政〔201477号)公布的基准地价,金古南区安置点为四级住宅用地基准价800/m2,岭兜自然村参照南霞乡建成区住宅用地基准价380/m2

㈣因水库建设需搬迁的厂房、办公用房、设备等搬迁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计补。

㈤符合国务院规定持有《低保证》的对象以户为单位一次性给予建房补助4000/户。

 

第六章   工程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库区移民迁建安置工程的实施管理,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安置点项目前期工作,南霞乡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点招标、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库区移民迁建各类工程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设计,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审计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审计。

 

第七章   库底清理

 

第三十条  为确保双溪水库的运行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保护库周及下游人民群众的健康,在水库蓄水前必须进行库底清理。

第三十一条  库底清理主要对象为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所有房屋、附属建筑物、电力、交通、广电、电讯设施、果树、林木、坟墓等。

㈠淹没线以下的房屋、附属建筑物、电力、交通、广电、电讯供水工程等地面物及一切设施、设备均应拆除、推平,其残留高度不得超出地面0.5,对不能利用、易漂浮的旧料应就地烧毁、深埋。

㈡征收线以下的林木、果树必须就地砍伐,残留树桩不得超出地面0.3。对砍伐林木的树桩、枯木、灌木丛和农作物秸秆等易漂浮物应烧毁。

㈢征收线以下的坟墓,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及时迁出库外,对有严重污染源和堆放有毒物质的场地,应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清理或消毒处理。

第三十二条 水库库底清理工作,由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南霞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卫生、防疫、林业、环保等有关单位,根据清理技术要求,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确保在蓄水前完成。

第三十三条 库底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将清库综合情况及时逐级上报,由上级库区工作机构会同我县组织有关部门初验后报请验收委员会验收。

 

第八章   移民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双溪水库建设征地补偿投资概算方案执行,负责县级补偿投资实施计划的编制和落实。

第三十五条 补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为报账制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各项库区补偿资金收支原始凭证的审核确认;南霞乡双溪水库项目工作指挥部为审核报账单位,按规定进行账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乡项目工作机构应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实行集体研究、一把笔审批制度;实行资金到项、分项建卡、以卡记账、层层把关、民主管理的核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征地补偿资金分配。各有关村应制定征地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街道)、村应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专项复建工程按照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由各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乡(街道)指挥部和被征地村的财务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严禁截留、挪用、挤占移民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为推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积极支持配合搬迁安置工作、在政府公告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迁和移民安置协议书并搬离库区的,根据签约和搬迁进度分别予以奖励。在政府公告的期限内签约的被搬迁户按其被搬迁房屋(主房)面积予以100/m2奖励。签约后,在政府公告的期限内腾房搬离库区后,按其被搬迁房屋(主房)面积予以100/m2奖励;全部拆除房屋、附属物及地面物,经验收合格后,再按其被搬迁房屋(主房)面积予以50/m2奖励。未在政府公告的期限内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有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任务的各乡(街道)、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搬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各种地上地下设施必须按期搬迁清理,逾期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无事生非、蓄意挑起事端、煽动闹事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双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各类协议,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南霞乡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与被征迁人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沙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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