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沙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4-11-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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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沙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46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沙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30

(此件主动公开)


贯彻落实《沙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沙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扎实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方案。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㈠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目标任务: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到2015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深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治理,达到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重点行业颗粒物达标排放。逐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加油站等油气回收治理。

措施一: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在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者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者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经贸局、住建局、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配合。)

措施二:推进燃煤电厂脱硫、燃煤机组脱硝,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除尘设施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经贸局、发改局配合。)

措施三: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提高至1分,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 30mg/m3(重点控制区域低于20mg/m3)的燃煤发电企业予以每千瓦时0.2分的电价补偿。(责任单位:县物价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经贸局、供电公司配合。)

措施四: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督促限期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经贸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㈡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目标任务: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建立并适时扩大扬尘污染控制区。强化施工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达标排放。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和废弃物露天焚烧。

措施一:研究制定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意见,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施工现场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2014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保洁频次。执行住建部、工信部《绿色农房建设导则(试行)》(建村〔2013190号),深入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等。(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15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电厂的大型煤堆、料堆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责任单位: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负责,县环保局配合。)

措施四: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五: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消炼山造林。(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农业局、住建局、林业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㈢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目标任务: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按时间表提升燃油品质,20151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到2015年底,城区20%以上的主城区不得通行无绿标车。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率先在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使用新能源汽车。

措施一:执行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牵头,县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配合。)

措施二: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车用汽、柴油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责任单位:县物价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局、质监局、环保局配合。)

措施三:实施住建部《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建城〔2013192号),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住建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措施四:严格按照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油品生产设施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县经贸局负责,县发改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配合。)

措施五:研究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尾气工况法检测实施方案。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出台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保障全县所有机动车检测机构201511日起实行工况法检测。(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配合。)

措施六: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环保局、经贸局、质监局、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七: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城区划定并逐步扩大无绿标车限行范围。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并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我县。(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目标任务: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压缩过剩产能,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措施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在我县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加工贸易业务。(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辖区,暂停办理该辖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发改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目标任务: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技术。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到2017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 30%以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措施一: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和《工业锅炉系统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加快推广新型节能环保锅炉、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高准入门槛,提高锅炉污染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县经贸局负责,县发改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配合。)

措施二:执行国家部委即将出台的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相关政策,对达到领跑者标准的企业予以激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经贸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发改局、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措施三: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予以税收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配合。)

措施四: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责任部门:县经贸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责任部门:县经贸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六: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责任部门:县经贸局、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目标任务: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5年,完成省政府制定的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目标。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5%2014年起,全县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措施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保部《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506号)实施方案,保障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落实原煤入选率目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直接燃烧利用。(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局等配合。)

措施三: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待国家出台全面实施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政策后,研究启动我县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办法,以及燃煤机组煤炭等量替代办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四: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目标任务: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空间布局,到2017年基本完成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引导钢铁、建材等行业调整结构、技术升级。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建成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措施一: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人行沙县支行、三明银监分局沙县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措施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城镇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住建局、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配合。)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目标任务: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以及国家有关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

措施一: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沙县支行、三明银监分局沙县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稳步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县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并从现有的县直部门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重点区域县级配套相应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局、经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四:执行国家即将出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新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五:认真落实成品油消费税相关政策,促进节能减排。(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国税局、环保局配合。)

措施六:充分利用老旧汽车淘汰的优惠政策,加快淘汰黄标车。通过采取区域限行、经济补偿等有关政策,加大淘汰力度,保障黄标车淘汰任务如期完成。(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七:在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标,根据综合对标考评情况实行奖优罚劣。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78号)。(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牵头,县环保局、物价局配合。)

措施八: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县经贸局、财政局、环保局、人行沙县支行、三明银监分局沙县办事处配合。)

七、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目标任务: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逐步提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水平;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排污单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并达标排放。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在我县主要媒体及时发布沙县城区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措施一: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措施二:实施《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闽政〔201341号),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严格执行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规定,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和相关企业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措施四:执行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发〔2013103号)等文件要求,主动公开环境质量信息、新建项目环评、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八、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目标任务: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力争到2017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6%以上。加强责任追究,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措施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重点项目、任务分工、时间要求。(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环保局督办。)

措施二: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单位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工作情况开展年度、中期、终期考核。(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措施三: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配合。)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目标任务: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1411月底前完成本级应急预案编制。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参与。

措施一:建立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机制。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建立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制度,在可能出现连续2天轻度或中度污染时,由县文化广电出版局根据环保、气象部门提供的信息发布相关预警。采取先在县环保局、气象局门户网站发布,条件成熟后在电视等媒体发布的方式。(责任单位:县环保局、气象局、文化广电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应急预案在AQI(城市日均值)指数为中度污染及以上时启动。区域内151AQI200时,并且预测将出现持续2天及以上大气中度污染时,采取先期预警措施。201AQI300时,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两天仍将持续不利大气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启动II级预警。区域内AQI300时,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两天仍将持续不利大气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启动I级预警。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方案,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环保局、经贸局、住建局、公安局、农业局、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业务培训制度,加强各级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研究和成果应用,于2015年底启动大气源解析工作,力争2016年底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应用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措施四: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同呼吸、共奋斗行为准则宣传,对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为予以激励。(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环保局、文体广电出版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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