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沙县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4-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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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沙县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7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沙县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6


2017年沙县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经信委 省环保局 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750号)以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的通知》(明政办函〔201717号)等要求,我县建成区内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整治任务。为确保完成整治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作已纳入年度省、市、县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并实行严厉的考核问责制度。为进一步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作,经研究成立沙县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工业领导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物价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作的日常事务。凤岗街道、虬江街道、金沙管委会、金古管委会要把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作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摸清目标任务,落实整治措施,把握工作进度,确保2017年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作任务。

县政府将对弄虚作假、工作进展缓慢的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取消节能环保评优评先资格,扣减《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得分。

二、明确整治重点,强化部门协作

㈠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把好项目立项审批关。项目使用的燃煤能效、环保指标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加强新建、改建项目节能、环保验收监督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县发改、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违规给予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油)锅炉进行备案、注册登记或审批。

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

㈡加速淘汰落后燃煤锅炉。按照《三明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明政文〔201467号)要求,到2015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环保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

㈢明确整治任务

    1.以省质监局特种社保安全监察平台中的燃煤锅炉作为基础数据,对在用燃煤锅炉按国家明令淘汰、环保检测达不到现行国标、建成区、禁燃区、集中供热(气)区域、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燃煤锅炉等进行分类梳理,我县建成区内燃煤锅炉整治总任务数为25台(具体见附表1),其中凤岗街道5台、虬江街道4台、金沙管委会13台、金古管委会3台,建成区外锅炉排放的污染物需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县环保局应于20178月底前完成全部在用燃煤锅炉环保检测。

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2.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倒排进度、按期完成。对按规定应淘汰的,由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淘汰拆除;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或要求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责令限期整治;对能效测试环保检测达不到现行国标的,由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整治;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责令限期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仍不到位的,由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三、明确时间节点,实行季度调控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逐项落实整治工作,逐项调度工作进展,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核实数据,按季调度,于201747日前将表格(格式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电子版同时发送至fjsxjmj@163.com汇总。今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3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完成情况进展明细表。所报信息应准确、完整和规范,报表需由县政府办公室盖章报送至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提出具体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相关实施工作。

 

附件:12017年列入沙县燃煤锅炉整治工作企业名单

      2.沙县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进展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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