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科级领导干部的暂行办法
沙委〔2007〕50号
中共沙县县委关于调整
不胜任现职科级领导干部的暂行办法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县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及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为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领导干部优胜劣汰的新机制,从体制上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实现干部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造就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委《建立选人用人公正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
二、认定依据
不胜任现职科级领导干部是指经过实践证明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相适应,工作平庸的领导干部,或因客观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的领导干部。不胜任现职科级领导干部的认定,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法》中评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不胜任现职科级领导干部: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分不清是非,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旁观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2、事业心和责任感差,工作漂浮,导致单位部门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或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中给群众、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县委、县政府分配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顶着、拖着不办,造成一定后果的。
3、对管辖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任(聘)期内,因组织领导能力较弱,或因主观原因导致所负责的工作在较长时间内打不开局面,甚至与原来工作相比有明显滑坡的。
5、缺乏解决复杂问题的实际能力和领导经验,不善于组织协调,不注意工作和领导艺术,政策、文字水平较低及因自身工作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6、党性观念不强,民主作风差,搞个人说了算、少数人说了算,独断专行,不遵守组织原则,不能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7、无事生非,编造谣言,拉帮结伙,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闹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责任人。
8、个人品行不端,生活上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甚至腐化堕落,造成严重后果,或做出其他与其领导干部身份很不相符的事情,在群众中反映较大的。
9、一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两次及以上的。
10、在机关效能建设考评中连续两年位次列倒三或在乡镇工作考评中连续两年位次列倒二的主要责任人。
11、在离任审计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查实发现有较严重违纪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12、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及其它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经组织考察确有不称职表现的;或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13、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纪检(监察)部门建议调整的,或对下属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14、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一年内未能解决存在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度被再次否决的。
1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或因身体状况较差,工作力不从心,难以担负现职领导工作的。
16、因个人能力、专长与岗位不适应等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三、调整方式及认定标准
对确定为不胜任现职的科级领导干部,经组织部门考察、考核认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的程序予以免职、降职、辞职、辞退、改任、转任、离岗培训、病休等处理,具体为:
(一)免职。经组织部门考察、考核认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去现任职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分不清是非,在公众场合散布违反基本原则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或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听调遣,畏缩不前,临阵脱逃,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上级的决议、决定顶着不办,搞阳奉阴违,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并在干群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3、事业心和责任感差,工作漂浮,导致单位部门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或对管辖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群众公认度差。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及其它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的调整和安排,超过规定时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的;
6、在离任审计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查实发现有较严重违纪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7、经查实参与赌博或嫖娼的;
8、对应当辞职而不主动辞职、责令辞职又拒不辞职的;
9、其它原因,组织上认为须免职的。
(二)降职。经组织部门考察、考核认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去现任职务,降到比现职低一级层次职务任职。
1、不遵守组织原则,民主作风差,搞个人说了算、少数人说了算,独断专行,不能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2、在领导班子内搞不团结,拉帮结伙,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或对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3、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深入实际,不联系群众,对群众和基层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4、纪委、监察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建议降职处理的;
5、其它原因,组织上认为需要降职的。
(三)辞职。经组织部门考察、考核认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辞职。
1、本人认为难以胜任现职,或因工作失误、失职、渎职给本地、本部门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本人主动提出辞职要求的;
2、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或失职而造成较大影响,本人不主动提出辞职的,由组织责令其辞职;
3、个人品行不端,生活上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甚至腐化堕落,造成严重后果,或做出其他与其领导干部身份很不相符的事情,在干群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组织责令其辞职;
4、因其它原因,需要辞职的。
(四)辞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所列情形,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辞退。
(五)改任。经组织部门考察、考核认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去现任职务,改任同级或下一级非领导职务。
1、任(聘)期内,工作主动性不够,履职不到位,或因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导致所负责的工作在较长时间内打不开局面,甚至与原来工作相比有明显滑坡的;
2、缺乏解决复杂问题的实际能力和领导经验,不善于组织协调,不注意工作和领导艺术,政策、文字水平较低及因自身工作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3、违反党纪、政纪,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而未受降职处理的;
4、一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两次及以上的;
5、政府组成部门的科级干部,经县人大常委会评议为不称职的;
6、因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或虽能上班,但有严重智力、体力等障碍,难以担负现职领导工作的;
7、引咎辞职的干部视情况可平级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改任领导或非领导职务;
8、因其它原因,需要改任的。
(六)转任。经组织部门考察、考核认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去现任职务后,转任同级或下一级领导职务,或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1、因组织原因造成不能发挥个人特长、人岗不适,而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2、在离任审计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查实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但够不上党政纪处分的;
3、对下属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4、在机关效能建设考评中连续两年位次列倒三或在乡镇工作考评中连续两年位次列倒二的主要责任人;
5、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一年内未能解决存在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度再次被否决的;
6、其它情形,组织上认为需要转任职务的。
(七)离职培训。基本素质较好,有一定发展潜力,但缺乏现任领导职务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先免去其职务,安排离职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
(八)病休。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难以履行岗位职责,免去现任职务,保留待遇,安排离岗休养,待身体恢复后,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
四、调整工作程序
1、核实认定。按照县委的安排,县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平时考核及群众反映,与执纪执法部门加强联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了解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重要问题及时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和本办法认定标准做出评价,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2、提出初步调整方案。县委组织部根据核实认定结果,提出建议调整方案,提交书记办公会议酝酿讨论,形成初步意见。
3、会议决定。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听取县委组织部核实情况汇报,依据本办法认定标准,研究做出调整决定。需要履行法律手续的,提请有关机关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
4、被调整干部对认定的事实有不同意见或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在调整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县委申请复核。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五、调整后待遇
1、干部调整后,按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及相关待遇。
2、对调整下来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1年以上,做出成绩、得到群众拥护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经组织考核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任用。
六、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沙县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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