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创峰生鲜超市(杨峰)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日期:2022-05-23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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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市监处字〔2022〕第12号

   

  当事人:沙县创峰生鲜超市(杨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4WNBDXF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凤岗西路***号

  经营者:杨*

  身份证号:35*************538

  联系电话:131****8259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凤岗西路*号

  2022年3月1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收到沙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案件移送函》(沙烟[2022]第003号),内容为:杨峰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附案件材料14份47页),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1月开始在三明市沙县凤岗西路559-7号的沙县创峰生鲜超市从事“中华”、“ 七匹狼”、“ 利群”、“ 红双喜”、“ 云烟”等品牌的卷烟销售活动,经查当事人从开始销售卷烟至2022年1月8日案发时,违法经营卷烟共计货值金额123017.5元,违法所得2800元,其中现场查获的卷烟共110种1240包(经鉴别为真烟),货值为24538元;已销售卷烟5868包,销售金额为9847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2月25日,沙县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沙烟移[2022]第003号)及《案件移送材料目录》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二:2022年1月12日,沙县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卷烟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2月7日,沙县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对郑碧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卷烟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沙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卷烟真伪鉴别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售的卷烟是真烟及当事人所售卷烟的核价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从当事人店铺的收银系统中提取的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01月08日的卷烟销售数据(分类销售报表及单品销售报),证明当事人在此期间销售卷烟的数量及金额;

  证据六:2022年3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七:2022年3月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况及违法销售卷烟的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年3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事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证经营行为,立即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

  2、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5%的罚款30754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3355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三明市沙县区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三明市沙县区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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