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世纪泉南(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2-08-29 来源:沙县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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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世纪泉南(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0号中青科研中心12层1280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富 。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沙县实验小学分校周边路网建设项目施工标的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标行为,你公司编制和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加密锁序列号和电脑信息的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MAC地址与福州国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相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沙县实验小学分校周边路网建设项目”项目中投标单位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雷同的情况说明及附件“沙县实验小学分校周边路网建设项目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2、福建省晨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要求提供沙县实验小学分校周边路网建设项目施工标相关软硬件信息的函的回复函”。3、两家串标公司的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和省住建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闽建〔2021〕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鉴于该行为情节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共2646家投标企业参与投标,两家串标公司均未入围)且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以中标金额人民币14227612元的5‰罚款计人民币柒万壹仟壹佰叁拾捌元陆分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请缴至人民银行沙县区金库(缴款之前请到沙县区住建局八楼财务室开具缴款单,各商业银行网点均可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沙县区人民政府或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沙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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