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表(11月4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 1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269号 | 付永和使用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14008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 付永和 | 闽G-A9977 | 2022年10月28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2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270号 | 王亮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王亮 | 闽G-70761 | 2022年10月28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3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271号 | 沙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沙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27315684048F |
闽G-A2509 | 2022年10月28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4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272号 | 尤溪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尤溪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26MA32GE4L7K |
闽G-69139 | 2022年10月29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5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273号 | 三明市金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三明市金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91350427MA2XT0GT87 |
闽G-A2801 | 2022年11月1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6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274号 | 余之暖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案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302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余之暖 | 闽G-B0935 | 2022年11月1日 | 罚款3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7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275号 | 张明姬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1008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张明姬 | 无 | 2022年11月3日 | 罚款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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