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表(11月25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 1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282号 | 单德英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单德英 | 闽G-A2825 | 2022年11月18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2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283号 | 三明市宇顺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14008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
三明市宇顺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28MA335QP29M |
闽G-A6827 | 2022年11月21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3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284号 | 三明市天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三明市天成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00770686563K |
闽G-71895 | 2022年11月21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4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285号 | 三明市天成物流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较重情节规定 |
三明市天成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00770686563K |
闽G-70899 | 2022年11月21日 | 罚款9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5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286号 | 三明市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14008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
三明市天成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00770686563K |
闽G-A7609 | 2022年11月22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6 | 闽明沙交执[2022]罚字第287号 | 晏发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晏发强 | 闽G-A9805 | 2022年11月24日 | 罚款23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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