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行政处罚情况公示表(第八期)
日期:2022-11-11
来源: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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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 不按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 陈发木 | 沙农罚(农产品)[2022]02号 |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用者应当按照农药的标签标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 当事人陈发木在种植槟榔芋中使用农药:霜脲氰霜唑(明赞)、虱螨脲(龙戬),经调查该农药使用范围未登记在槟榔芋作物上,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 | 罚款 | 处罚款300元 | 202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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